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毕节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毕节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毕节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全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市人民政府为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由审计、财政、发改、卫生、监察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二)先承诺后补助。

在2年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负责申报地区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各项补助。

三、债务清理和锁定

(一)债务范围、内容和时限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分两个时间段:一是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二是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

(二)债务认定

1、本金。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2、利息。以债务发生时金融机构l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介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范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合同约定利率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高出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3、债权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该债务不予认定。

4、对债务中的“白条”等债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

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5、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入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该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6、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三)债务清理、锁定和公示。市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对基层工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所有清理出来的债务,审计部门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审计锁定的债务须在公开的媒体和农村债权人所在地分环节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计部门2011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债务审计锁定、公示工作。

四、偿债资金筹集、支付和使用

(一)偿债资金筹集。

市财政部门根据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化债补助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二)偿债资金的支付及使用。

l、债务的偿还,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2、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账户(存折),向市医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市医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3、市医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市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市医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4、市医改办要与财政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债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5、上级补助的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对化解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可将资金用于化解201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债务。

五、工作进度

(一)组建工作组,制定方案(2011年10月20日前)

由市医改办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组,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督办等工作。工作组按照要求,在10月20日前制定本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地医改办备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组建工作组,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1月25日前)

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三)逐级上报,审核认定(2011年11月30日前)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债务清理结果加盖公章后报市医改办,市医改办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认定。认定过程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四)剥离债务,明确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市、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五)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

制定偿债计划,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化解债务。

(六)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10月31日前)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完成后,市化债工作组要对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同时将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清理债务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由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债务化解的具体工作由市医改办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债务逐笔清理、落实债权人,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市审计局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市财政局负责债务的认定、资金筹措及化债的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市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充分计划安排、落实好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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