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

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利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和各区(市、县)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市、县)承诺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的市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四)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如期完成化债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债务范围、内容和时限

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内容:1.业务用房建设债务;2.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债务;3.医疗设备购置债务;4.其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时限: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形成的债务,各区(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要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此次清理化债的工作,及时拟定本级《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债务认定

1.本金。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2.利息。以债务发生时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介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范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合同约定利率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高出部分利息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3.债权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该债务不予认定。

4.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5.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该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6.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四)债务清理、锁定和公示

各区(市、县)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卫生部门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财政部门对清理核实的债务进行债务复核。审计部门再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审计锁定的债务须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开的媒体和债权人所在地分环节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债务剥离

各区(市、县)要严格划分区(市、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六)偿债资金筹集、支付和使用

1.偿债资金筹集

各区(市、县)要根据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化债补助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对化解债务确有困难的区(市、县),在中央和省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偿债资金的支付及使用

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部门特设专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在中央特设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1)债务的偿还,应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2)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账户(存折),向区(市、县)医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区(市、县)医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3)区(市、县)医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接到区(市、县)医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4)区(市、县)医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5)上级补助的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对化解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可将资金用于化解201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债务。

五、工作时限和要求

(一)各区(市、县)2011年10月14日前将拟定的清理化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

(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2009年12月31日前的债务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前的债务有关单据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三)县级卫生部门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填报《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统计表》(附件2)。

(四)2011年12月20日前,各区(市、县)要完成债务锁定、公示工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债务清偿方案报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五)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将此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负责债务清理、核实,有债务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无债务的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3)。

六、严肃化债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市、县)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各区(市、县)要及时妥善处理清理化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市医改办将会同财政、卫生等相关责任部门,不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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