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黔东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黔东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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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黔东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卫生局、州财政局《黔东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黔东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州医改办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控制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3.先承诺后补助。由州医改办与各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承诺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州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二、债务清理和锁定
(一)债务范围、内容和时限
1.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内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3.时限。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车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参照本方案自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化解范围。
(二)债务认定
1.本金。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2.利息。以债务发生时金融机构l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介于当年金融机构l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范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合同约定利率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高出部分利息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巳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3.债权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该债务不予认定。
4.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5.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该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6.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三)债务清理、锁定和公示
各县市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所有清理出来的债务,应由审计部门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审计锁定的债务须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开的媒体和农村债权人所在地分环节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2011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要完成债务审计锁定、公示工作。
(四)债务剥离
各县市要严格划分县市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三、偿债资金筹集、支付和使用
(一)偿债资金筹集
各县市要根据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化债补助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省级财政根据人口、财力因素等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待财政部补助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二)偿债资金的支付及使用
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部门特设专户。
1.债务的偿还,应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2.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账户(存折),向县市医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县市医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3.县市医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县市医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4.县级医改办要与财政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5.上级补助的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对化解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可将资金用于化解201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债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市医改办要抓好此次化债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医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资金集中支付、资金使用监督、债务复核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审计化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债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实施
各县市要根据中央和省、州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债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化债范围、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化债保障措施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10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州医改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备案,未上报备案的,将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当地政府要按照所签订责任书,如期完成化债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剃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在中央特设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在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l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来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严肃化债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州医改办、州财政局、州卫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必要的抽查。县市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的责任书,先由州政府对所各县市化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后,然后由省政府组织对州政府化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各县市要及时妥善处理化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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