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南府办发〔2014〕19号
颁布日期:2014-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黔南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2号)、《黔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黔南州提高民营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黔南府发〔2014〕1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责任感、紧迫感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加快全州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有利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不断增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多样化和公平竞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平等国民待遇的理念,对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政策措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把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主要原则。一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是坚持公平待遇原则,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对民营医疗机构从过去单纯的管理模式转变到促进、服务、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形成社会办医的开放环境,改善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加大对民营医院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服务规范、安全;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形成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序竞争、优势互补的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坚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特色化民营医疗机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就医需求,方便群众就医。

(三)总体目标。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疗机构。优先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等医疗健康服务机构,使民营医疗健康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质量进一步提升,形成多元化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一)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可进入我州设置民营医疗机构。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遵循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全州各县(市、区)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在设置医疗机构时,必须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留足空间。在进行规划时,原则上总人口在三十万以下的县(市、区),至少规划设置一家二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总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规划设置两家二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特色、规模化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个人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通过社会资本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托管公立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办医、组建医疗集团,通过托管、购买、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建立混合所有制医院。参与改制重组、合作办医的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公立医院参与改制重组、合作办医,必须要对有形资产(房屋、设备、土地)、无形资产(人才、品牌)等充分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专科,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鼓励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引导现有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重组、改制,举办具有规模、特色的民营医院。鼓励有条件的诊所(门诊部)、一级、二级医院创等上级,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在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完善体制机制、购买社会服务、加强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公平、共享,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四、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本着市场开放、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积极受理、办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申请和审批事项。缩短办理周期,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环节、流程、时限等进行优化和压缩,减少审批环节、审批事项,办结时限低于法定时限50%的工作日;实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120”服务工作制度,1次告知、2次办结、0次投诉。引进人才技术资源雄厚的医院,探索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全科医生,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一定的事业编制,帮助其引进技术骨干和急需紧缺人才,防止高端医疗人才流失。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给予支持,名额要合理分配到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疗机构平等开放、公平准入。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院,一律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三)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宣传、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按照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手册落实补助。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通过对民营医院现场评估,将具备紧急救援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医院网络,根据救援需要组织相应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救援。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充分吸收符合条件的专科技术力量强的民营医院,参与专项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县(市、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时预留医疗用地,为民营医疗机构用地做好保障。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医疗服务机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创造条件。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要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财产,投资开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以及护理院、体检中心、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特色医疗机构。对新成立的民营医疗机构,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在信贷担保支持方面给予费用优惠。

(六)民营医疗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投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个人独资、合伙、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民营医疗机构。对民营医疗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律免收所有费用,实行“零收费”。

(七)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医疗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市场调节价。

五、加强监督,行业自律

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民营医疗机构从业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整治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在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未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民营医院,将采取降级管理,取消“三保”定点医院资格。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社会信誉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六、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黔南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