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州立法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州立法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南府办函〔201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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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州立法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针对州人大确定的2014年重点立法项目,都匀市人民政府、荔波县人民政府、州林业局分别拟制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斗篷山-剑江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斗蓬山-剑江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为落实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切实做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斗蓬山—剑江河保护条例》立法的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剑江河为宗旨,围绕当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剑江河现状及保护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出科学合理、富有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符合黔南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斗蓬山–剑江河得到有效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并结合《都匀市茶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认真调查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调研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斗蓬山–剑江河保护条例》尽快进入立法程序。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立法调研工作领导,确保立法调研顺利完成,特成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斗蓬山–剑江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有德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梁秀峰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运春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唐军州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
高原州水利局局长
刘胜军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
权胜民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员:贾更华都匀市副市长、州水利局副局长
林华州环保局副局长
吴文进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覃志雄州旅游局副局长
韦兴泽州国土局副局长
白岗州建设局总工程师
何志星州林业局副局长
陆世英州城乡规划副局长
王美华州工信委副主任
杨克勇州农委副主任
李家高州水文局局长
罗毅州工商局副局长
何宗武都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黔峰都匀市副市长
胡成林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朱劲松贵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
组长:贾更华都匀市副市长、州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骆振繁都匀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法制办主任
龙木义州人大法制委办公室主任
周长礼州人大环资委办公室主任
韦华艳州水利局水资办主任
杨秋飒州政府法制办科长
吴和俊都匀市人大环资委主任
魏爱军都匀斗蓬山剑江河风景管理处处长
莫廷昌都匀市环保局局长
徐文都匀市水利局局长
朱晓峰都匀市国土局局长
起草小组办公室设在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贾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调研起草等立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其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条例立法相关工作;贵定县配合做好条例立法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7日-4月30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制订调研方案相关工作,收集调研相关资料,讨论修订调研方案,进行调研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
(二)调研阶段:(5月12日-5月31日)。
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解要求开展现场和走访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分为:生态调研组(组长:何志星)、水资源调研组(组长:贾更华)、环境调研组(组长:林华)、规划建设调研组(组长:白岗)、产业调研组(组长:王美华)分别组织开展调研,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分析、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其调研范围及内容:从剑江河的发源地斗篷山至剑江河到黔南出境断面整条河流,围绕整个流域(含支流)对水资源有影响的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环境污染、管理体制等因素开展调研,提出问题和解决意见建议。
(三)报告撰写和征求意见阶段:(6月1-6月30日)。
五个专业调研组在6月10日前完成专业组的调研工作,起草组进行调研报告汇总和条例初稿的框架拟定,6月30日前完成起草并修改,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
(四)论证和审议报送:(7月10日前)。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条例初稿修改情况及时安排进行全面论证,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州人民政府以法规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为保证《条例》的起草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保障措施及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人员保证。
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要确保抽调的人员精通业务,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能干事,干成事。
(三)保证时间。
起草小组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完成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员单位要保证抽调人员的调研起草时间,确保不拖后腿。
(四)落实经费。
《条例》制定涉及调研、起草、论证各阶段,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州、市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予以保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法》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强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保护和管理,大力促进荔波遗产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不断加强遗产地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遗产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实现世界自然遗产永续保存和可持续发展与利用的宏伟目标。
二、立法工作的重点
(一)围绕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管理,重点加强法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完善,整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行为,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二)围绕自然遗产涵括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森林生态、水系、气候等多种资源保护复杂性,重点明确保护范围、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执法机制等。
(三)围绕遗产地人与自然和谐生存法则,重点明确在完整性保护基础上合理发展生态经济,立足长远,科学、合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保护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域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立健全自然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提高遗产地群众生存能力和经济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活动对自然的依赖和对生态资源的影响。
(四)围绕世界遗产保护评估机制,重点完善世界遗产保护、建设、监督、审核、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行政和公众依法监督工作,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围绕世界遗产保护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重点进行科学规划和功能分区,健全管理制度,建设相关保护设施。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2014年4月)。
1.拟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收集相关资料。
2.征求意见。召开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立法筹备工作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围绕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执法保障,围绕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和执法实际工作中问题,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确定《条例》名称、框架、内容等方面听取意见。
3.提出需要条例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根据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关心的热点提出《条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的框架结构。起草小组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在总结前期阶段成果的基础上,草拟《条例》提纲和文本内容,征求相关专家领导意见并组织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调研阶段(2014年4月—2014年6月)。
完成《条例》的初稿后(包括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说明、主要的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赴外地进行立法调研,学习相关立法工作开展情况,立法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借鉴部分省市立法解决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四)修改论证阶段(2014年6月底)。
通过调研考察学习外地成功经验后组织对初稿的修改,再采用书面、座谈等到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州政府法制办及时组织对《条例》的论证工作。
(五)报送审议阶段(2014年7月)。
《条例》通过论证后,经州人民政府审定,以法规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四、组织保障
为了使《条例》修订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州人大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负责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草案文本的起草。
(一)领导小组。
组长:胡晓剑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韩小忠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叶霖荔波县人民政府县长
罗运春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唐军州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
习玉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吴文进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高原州水利局局长
伍晓红州旅游局局长
袁先顺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言生州林业局总工程师
林华州环保局副局长
莫仲禹荔波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国军荔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韦方勇独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建伟荔波县世界自然遗产局局长
姚正明荔波茂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龙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其部门职责积极做好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立法相关工作;独山县、三都县配合做好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
(二)起草工作小组。
组长:杨国军荔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陈向东荔波县政协副主席、县发改局局长
莫秀川荔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黄建伟荔波县世界自然遗产局局长
龙木义州人大法制委办公室主任
周长礼州人大环咨委办公室主
覃波州住建局遗产办副主任
杨秋飒州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
姚正明荔波茂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周宏荔波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姚炳能荔波县人大信访督查室主任
何继恩荔波县林业局局长
解文贵荔波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莫兴民荔波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莫万能荔波县住建局局长
覃炳能荔波县水利局局长
王晓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副处长
龙飞荔波县旅游局局长
姚斌荔波县世界自然遗产局副局长
饶东荔波县世界自然遗产局副局长
起草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荔波县世界自然遗产局,莫秀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建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州直立法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荔波县风管处、旅游局、保护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世遗局(廖永华、杜江、袁支兵)等单位中抽调,负责具体日常立法起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为保证《条例》的起草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保障措施及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人员保证。
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要确保抽调的人员精通业务,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能干事,干成事。
(三)保证时间。
起草小组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完成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员单位要保证抽调人员的调研起草时间,确保不拖后腿。
(四)落实经费。
《条例》制定涉及调研、起草、论证各阶段,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州、县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门经费予以保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弘扬生态文化,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好全州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我州的古树名木保护提供有力的法规支撑。
二、主要目的
通过对全州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拍照,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准确掌握我州古树名木资源现状,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科学保护提供依据。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准确完成古树名木调查建档任务。
在全州范围内,以乡(镇)、村、四旁等的所有已普查的古树名木,以及近年来新增的古树名木(包括单株古树名木和古树群)均列入此次调查挂牌保护范围。
1.科学界定古树名木范围。按照国绿委和国家林业局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古树名木:⑴树龄在百年以上;⑵树种珍贵、省内稀有;⑶树形奇特、省内罕见;⑷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⑸在风景区起点缀作用,又与历史典故有关的树木。
成片生长的古树群应按古树群调查方法调查。古树群为10株以上,百年以上连片分布的树群。
2.全面把握工作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编号,对树种、位置、生长势、树形、立地条件、权属、养护责任人等调查因子能够定性的,必须完全正确,不能出错;树龄、树高、胸围、冠幅等定量因子要尽量降低误差率,提高正确率;有关的历史传说、名人轶事以及保护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尽可能具体、准确,要有内容,有针对性。要建立起文字、表格、照片齐全,一树一套的古树名木档案。注意抓好两项关键调查:一是树龄认定分级。全国规定分等级进行,即树龄500年以上的定为一级、300—499年的定为二级、100—299年的定为三级。二是结合现场每木调查,收集传说记载资料,增强保护宣传效果。
3.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档案。此次调查主要搜集2007年来普查资料,分析原有资料,对缺项因子进行补充,增加GPS定位;利用数码照相机对古树名木进行拍照,要求每株保证照好两张电子照片,一张全景,一张以主干为中心的近景,在晴天拍照,构图美观,画面清晰,色彩正常,能够完整反映树木的自然生长状态。奇特怪异树木要体现“奇”、“怪”特点。照片编号与古树名木编号要—致。备好文档资料,内容要全面,包括调查表、照片、文字等资料要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4.认真把握工作技术要点。每木调查: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已上报的散生古树名木进行实地核实,认真核对填写《古树名木调查表》。对因灾害等原因经依法审批采伐、移植或盗伐等情况造成树木灭失的,要附材料说明进行销档;对保护完好,档案正确,但保护牌丢失的,按原档案重新制作保护牌;对原档案、保护牌错误的,收回旧牌重新换发新牌。
古树群调查: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已上报的古树群进行实地踏查核实,如实填写《古树群调查表》,并设立标牌。
树种鉴定:非疑难树种,由实地调查人员确定;调查人员无把握定名的疑难树种,也要填写《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并采集标本,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本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的,送上级专家鉴定。
树龄确定:分三种情况,凡是有文献、史料及传说有据的可视作“真实年龄”;有传说,无据可依的作“传说年龄”;“估测年龄”估测前要认真走访,并根据有关参照数据类推估计。
(二)落实名木古树保护管理各项措施。
1.逐树挂牌公示。县市林业部门做好名木古树挂牌保护工作。保护标牌格式由全州统一制定,标牌用防绣小金属钉钉挂于树干高度适中且醒目位置处。标牌内容包括:树种名称(科、种、属)、拉丁名、保护级别、树龄、种植者(名木)、编号(按全州统一的编号格式,分乡镇编号)、立牌机关统一标识为“黔南州人民政府”。
2.逐树签定责任书。由各县(市)乡(镇)政府与养护责任人签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并不定期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奖惩。
3.创新日常保护管理机制。以属地管理和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为主,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古树名木定期调查、科学研究、考核奖惩制度,从严查处违法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行为。
(三)大力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活动。
各县市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按树种分类筛选珍稀、历史文化价值高、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录制专题片、编发专题节目,增强宣传效果。宣传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我州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保护、管理、养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例;我州古树名木资源特别是知名度和保护价值高,在我州具有代表性的古树名木分布、形态、历史文化背景等;与古树名木保护有关的历史名人轶事、群众护树趣事以及古树名木养护科学知识等。
四、时间安排
《条例》修订主要分为调研、起草、论证、送审四个阶段,计划从204年3月起至2014年7月底结束。
(一)调研阶段(4月–6月)。
起草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对照和清理,提出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法律法规的难点,带着问题,到古树名木管理较好的地方进行学习调研,收集资料。
(二)起草阶段(6月—7月)。
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起草《条例》初稿并组织进行修订补充,6月底前完成条例初稿起草的工作。
(三)论证、送审阶段(7月)。
初稿完成后,组织专家征求意见修改,7月初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安排论证和修改完善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审定,并以法规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组织保障
立法工作在州人大的领导下,为落实部门职责,为确保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能够顺利实施,成立我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州林业局作为《条例》起草单位。
(一)成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平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王文炯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稠彪州林业局局长
白松海州人大农委主任委员
罗运春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成员:吴文进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覃志雄州旅游局副局长
韦兴泽州国土局副局长
白岗州建设局总工程师
杨克勇州农委副主任
王海平州林业局副局长、
刘言生州林业局总工程师、
(二)起草工作小组。
组长:刘言生州林业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钟荣玉州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
成员:李兴旺州森林公安局局长
龙木义州人大法制委办公室主任
杨秋飒州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
王德智州天然林管护办公室主任
陈燕琴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付永利州林业局种苗站站长
刘进州林业局营林总站副站长
田华林州林科所所长
赵久金州林业局林政资源科工程师
聂方应州森林公安局法制科长
《条例》起草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林业局办公室,赵久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条例》的起草和其他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根据州人大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起草工作要做到任务、人员、时间、经费落实,为保证《条例》的起草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保障措施及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人员保证。
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要确保抽调的人员精通业务,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能干事,干成事。
(三)保证时间。
起草小组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完成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员单位要保证抽调人员的调研起草时间,确保不拖后腿。
(四)落实经费。
《条例》制定涉及调研、起草、论证各阶段,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相应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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