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南府办发〔2014〕8号
颁布日期:2014-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进一步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全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自2014年3月15日起,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依法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一)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后)。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产权场地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证、产权证明等);租赁或无偿使用场地的,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如租赁协议)。

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提交的材料。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所在区域、从事行业、经营项目等对住所(经营场所)需求、噪音、人员流动、环境污染等的影响,实行分类对待,宽严结合。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企业使用住宅楼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住改商”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自有产权场地的,提交房产证或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使用场地的,提交租赁协议,并审查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

(六)在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

二、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监管

在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要加强协调沟通,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联网交互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对发现或有关部门通报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黔南府办发〔2014〕8号附件.doc

http://www.qiannan.gov.cn/qnpublic/auto446/201403/P020140320373355222182.doc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