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州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行为,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州按上级要求建设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现已投运。为切实推进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原则:全州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原则上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类)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二、实施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县(市)城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首先实行集中处置。

第二阶段:2014年,在县(市)城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首先实行集中处置的基础上,主要道路沿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第三阶段:2015年,集中处置延伸至以上未涉及到区域内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实现全州覆盖。

三、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齐抓共管,着力规范本辖区医疗废物的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并将医疗废物纳入常态监管,切实将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四、各产生医疗废物机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到医疗废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全程监管。对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即:全州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由在我州登记注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暂不能覆盖的边远农村卫生院所,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执行。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暂不能覆盖的县(市),其区域内的医疗废物需交区外注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暂行处置的,必须报州环保局、州卫生局核准同意后方能施行。

六、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基本条件及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七、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能力,加强与各县(市)卫生、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州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尽快实现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全覆盖。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审核和机构校验的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作为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核和校验的内容,对不能提供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级卫生、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对不依法管理医疗废物、随意处置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对象为全州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具备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13)其他诊疗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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