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财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财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黔西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黔西南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实施方案

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州医改办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化解。并报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备案。

3.先承诺后补助。由州政府和各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承诺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债务化解范围和认定

(一)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二)债务认定。

1.本金。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2.利息。以债务发生时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介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范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合同约定利率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高出部分利息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3.债权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该债务不予认定。

4.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5.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该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6.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根据中央,省和州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债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化债范围、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化债保障措施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10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州医改办、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备案,未上报备案的,将不给予资金支持。

(二)清理核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三)建立台账。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四)公示锁定。所有清理出来的债务,应由审计部门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审计锁定的债务须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开的媒体和农村债权人所在地分环节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2011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要完成债务审计锁定、公示工作。

(五)债务剥离。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六)债务化解。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所签订责任书,如期偿还结清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各县财政部门要在中央特设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七)考核验收。县(市)、开发区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的责任书,由州对所属县(市)、开发区化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后,省再组织对各市(州、地)化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四、偿债资金筹集、支付和使用

(一)偿债资金筹集。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根据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化债补助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州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将根据人口、财力因素等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二)偿债资金的支付及使用。

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部门特设专户。

1.债务的偿还,应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2.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账户(存折),向县(市)、顶效开发区医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县(市)、顶效开发区医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3.县(市)、顶效开发区医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县(市)、顶效开发区医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4.县级医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5.上级补助的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对化解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可将资金用于化解201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债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县级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医改办要抓好此次化债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医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资金集中支付、资金使用监督、债务复核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审计化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债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在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严肃化债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州医改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卫生局、州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抽查。同时给以帮助。州审计局帮助兴义市、顶效开发区;州卫生局帮助普安县、晴隆县;州监察局帮助贞丰县、兴仁县;州财政局帮助望谟县、册亨县;州医改办帮助安龙县。

各县(市)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医疗卫生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各县要及时妥善处理清理化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债务明细表。

2.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债务明细表。

附件1: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债务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元

内容

项目建设依据

施工合同金额

工程结算金额

债务依据

债务发生时间

债务数额

债务还款时间

债务余额

合计

其中:

业务用房

辅助用房建设维修

医疗设备购置

其他债务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填报人签字:

县卫生局(签字盖章):

县审计局(签字盖章):

县财政局(签字盖章):

县医改办(签字盖章):

附件2: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债务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元

内容

项目建设依据

施工合同金额

工程结算金额

债务依据

债务发生时间

债务数额

债务还款时间

债务余额

合计

其中:

业务用房

辅助用房建设维修

医疗设备购置

其他债务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填报人签字:

县卫生局(签字盖章):

县审计局(签字盖章):

县财政局(签字盖章):

县医改办(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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