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驻铜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就地医疗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铜署办发〔2009〕107号
颁布日期:2009-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驻铜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就地医疗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9〕107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安消防部队安全保卫任务逐年加重,这支部队在参加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规定,消防部队职能大幅度拓展,消防部队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消防指战员长期频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伤病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公安消防部队就医的相关政策,有效解决消防官兵就地医疗问题,切实消除官兵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经行署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区公安消防部队官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各县(市、特区)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就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

二、参加工伤保险。鉴于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岗位特殊,同意驻铜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就地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

三、从2010年起,建立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特殊医疗保险基金。地区按每年10万元、各县(市、特区)按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特殊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列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补助给驻铜消防官兵的医疗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严格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特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公安消防部队官兵日常医疗费用报销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因工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特殊病例,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统一出具证明并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治疗记录单等,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从同级公安消防部队特殊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解决,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使用专户基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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