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协调机制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协调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建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协调机制的通知》(黔卫发〔2009〕109号)和《关于开展积极因公负伤公安民警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00〕34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广大因公负伤的公安民警得到全力、及时救治,保护民警生命安全,使公安民警的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建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铜仁市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卫生、公安部门的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代金堂(市卫食药监局局长)
黎红兵(市公安局政委)
成员:谭勇(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利昌(市卫食药监局副局长)
毛宏文(市中医院院长)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谭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市公安局张波、市卫食药监局穆胜荣具体办公。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相关办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保证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卫生医疗机构要确保因公负伤公安民警医疗救治工作快速顺利进行,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急诊接诊和医疗救治工作。救治过程中如遇重大伤亡情况,要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市直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积极救治因公负伤公安民警工作的通知》(黔卫医发〔2000〕342号)精神,对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的救治从技术力量、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救治程序、抢救用血方面给予充分优先保障。
四、公安民警家属为支持公安工作付出了巨大辛劳,在患病就医时,各医疗机构要提供方便。
五、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急诊急救和重大危重疾病可遵循先救治后补办手续的救治原则。对暂未办理手续、未交纳医疗费用的,医院可凭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警官证,先行救治,事后补办手续。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所需费用,由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民警就医协调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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