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铜仁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发〔2010〕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着力解决艾滋病感染者这一特殊群体就医治疗困难,促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深入开展,改善其生存质量。根据本市实际,结合铜府办发〔2010〕22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实行政府资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原则。
二、救助条件
凡持有本市户籍的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原则上必须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参加抗病毒治疗人员。
(三)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认可的其他困难者。
三、救助范围
(一)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费。
(二)抗病毒治疗者门诊化验费。
(三)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其它医疗或救助经费。
四、申请程序
由救助对象向市卫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病史材料和疾病诊断书复印件。
(二)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合作医疗证或医疗保险证原件。
(三)社区或村提供的困难证明。
(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属“低保”对象,需提供相应证件及复印件。
(六)吸毒者需提供一周内辖区派出所尿检证明。
(七)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相关规定
(一)就医及报销时限。
1.原则上必须在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住院必须告知疾控部门,并得到疾控部门证实。
3.必须是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
4.监管场所符合救助对象就医者,由相关监管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销标准。
对申请对象申请当年所产生符合救助条件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报销后的自负部分按照相关比例给予救助(如果曾获得医前救助金,应再减去医前救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如按照相关比例计算救助金额达到全年最高金额后,符合救助范围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仍然达到10000元以上的,再按10%比例进行补助,但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不含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疾病)。
1.城市低保“二类”对象,符合报销范围的自负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
2.城乡“三类”低保对象,符合报销范围自负部分按40%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困难者,符合救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达1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救助。
4.非本地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报销范围降低50%比例报销。
5.参加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者(本地户籍),每年另可报销门诊检查费一次,费用在300元内。
6.经市民政、卫生部门同意报销的其它事项。
(三)医前救助。
对本市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患有特殊疾患(如: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经民政、卫生部门核实认可的家庭困难无钱入院治疗或在门诊输液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可实施医前救助,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日常门诊、药费300元。定额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调整。
2.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绝症患者,可获医前救助3000元至5000元;重度精神疾患者可获医前救助3000元。
3.经市民政或卫生部门核实认可的家庭困难无钱入院治疗或门诊输液治疗者,可获医前救助800元至2000元。
4.医前救助的住院治疗费由市疾控中心明确专人代为办理交费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给予报销。
1.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2.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打架斗殴、美容矫形、吸食毒品过量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4.其它不宜救助的医疗费用。
5.未按卫生部门要求按时完成CD4、病毒载量检测和随访者。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财政局每年为艾滋病防治工作配套20万元资金,用于防艾干预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民政局每年从民政医疗救助经费中划拨30万元到市疾控中心,用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医疗救治,市疾控中心对民政医疗救治经费应单独建帐,做到专款专用,并将报销单据复印备查。
七、组织领导
艾滋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管理,市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的针对特殊群体的救助措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艾滋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督促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好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做好与市民政、市疾控部门的工作衔接。
(二)市财政局、民政局要及时拨付经费到位,并严格报销程序,实施财务监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市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监察。
(四)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完善服务,提高质量。
(五)市新型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如实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报销凭证,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
八、监督与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获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对象,要如数追缴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二)医疗服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医疗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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