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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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口计生“双降”(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目标要求,为切实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着力提高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辖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信息共享同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按照地市共建原则,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辖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列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范围。
二、工作职责
(一)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凡接收孕妇住院分娩或怀孕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人流、引产)时,要详细登记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现住址、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婚姻及生育情况,终止妊娠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告之辖区计生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落实好乡计生部门婴幼儿出生或死亡报告制度。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医疗保健机构B超准入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从业机构技术人员名单和做好人员职业道德相关法律的培训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在B超室、手术室必须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三)实施住院剖宫产分娩对象同步落实绝育手术。凡住院施行剖宫产分娩二孩及二孩以上的服务对象,医疗机构应把落实绝育手术纳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定内容并尽早告之,对因症确实不能及时施行绝育手术的应详细记录原因。
(四)具实出具出生证明,严禁出具假出生、假死亡、假节(绝)育证和影响计划生育手术开展的假疾病诊断等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分别加强对所属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辖区医疗单位开展督查,督促和指导好如实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同步落实绝育手术实名登记表,实现信息共享。
(二)辖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住院施行剖宫产分娩二孩及二孩以上的服务对象,同步落实绝育手术比例要达90%以上。
四、奖罚措施
(一)处罚。对因疏于监管导致工作失误影响较大的市属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评等级,并取消当年单位评先选优资格。对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职的地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卫食药监局分别向地区计生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汇报,予以责任追究。
(二)奖励。辖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剖宫产分娩同步落实绝育手术对象,不得收取绝育手术费,其手术经费凭发票由市人口计生局按照180元/例标准拨付给施术单位。同时,按照300元/例的标准奖励给相关科(室)人员。
附件:铜仁市辖区XXXX医院住院分娩对象基本信息实名制填报表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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