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遵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我省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省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贵州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0〕2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11〕37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到2020年把我市建成200万人口城市的中心城区建设发展规划目标,制订本规划。

一、全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全市医疗资源概况。

2010年,全市共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75个(不含村卫生室)。乡镇及乡镇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283个,包括综合医院40个,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4个,专科医院4个,护理院1个,乡镇卫生院224个。全市共有村卫生室3965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个。

全市共有营利性医疗机构402个,包括医院13个(其中综合医院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门诊部12个,诊所等369个。

2010年,全市实有病床数17932张,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17159张,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773张;综合医院实有病床数8511张,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实有病床数1931张,妇幼保健院(所、站)实有病床数188张,专科医院实有病床数570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有病床数855张,乡镇卫生院实有病床数5705张,其他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172张。全市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2.41张。

2010年,全市共有执业(助理)医师6768人,注册护士6374人,乡村医生5674人。全市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0.91名,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0.86名。

(二)全市医疗机构服务概况。

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情况:全市门诊人次10589289人次,其中医院占42.9%(综合医院77.8%,中医医院(中西医)15.6%,专科医院6.1%,护理院0.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8.9%,乡镇卫生院占30%,门诊部占0.8%,诊所卫生所等占16.6%,妇幼保健机构占0.7%,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占0.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83.2%,营利性医疗机构16.8%。医院门急诊分科病人构成前五位依次为内科、中西医科、外科、儿科和妇产科。美容、精神、结核、肿瘤和康复科门急诊病人集中在汇川区所在地的医院。

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住院服务情况:全市住院人次862278人次,其中医院占46.1%,(综合医院80.4%,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15.2%,专科医院4.3%,护理院0.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9.7%,乡镇卫生院占43%,门诊部占0.2%,妇幼保健机构占0.9%,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占0.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834148人次,占96.7%,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28130人次,占3.3%。综合医院病床使用率超过100%,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不到8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94.58%,营利性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58.39%。

(三)主要问题。

1.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而呈现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严峻形势,亟需构建健全的医疗救治应急体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2.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我市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千人口床位数、医师、护士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医院特别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规模总体偏小,医疗服务能力不够强,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3.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我市医疗机构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科、麻醉、重症医学等专业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发挥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低水平建设,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加之,没有建立分级医疗制度,以及受到群众就医观念的影响,许多本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城市三级医院就诊,导致城市医疗机构超负荷运转,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不高。

4.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全市现有9所民营医院。总体看,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存在低水平重复设置、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5.妇幼保健机构与计生机构整合后,管理体制不畅,原有妇幼保健功能被削弱。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为契机,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卫生资源,有效整合提升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扩大新增资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形成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到2011年,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12年,基本实现构建市级医疗服务体系的目标。到2015年,全市居民健康及卫生服务指标达到全省上等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3.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4.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5.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6.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省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医疗机构配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所。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航天医院。遵义县、习水县、正安县和湄潭县人民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进行前瞻性规划发展,力争2015年前通过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市第一人民医院床位1500张,贵州航天医院床位1200张,遵义县人民医院600张,习水县、正安县、湄潭县人民医院床位各500张。

(2)二级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1所民营二级综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500张以内。新设置的二级综合医院距已设置的二级综合医院2000米以上。规划期内,所有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二甲”医院标准。新蒲新区人民医院组建按照资源整合原则,以现有资源重组为主。

(3)一级医院:全部为社会资本举办。4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设置1?2所;4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设置2?3所;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各设置10-12所、新蒲新区设置5?6所。新设置的一级综合医院距已设置的一级综合医院1000米以上。

2.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市级设置1所,即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设置床位600张,规划期内按照标准建成。

(2)二级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新蒲新区不设公立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市)级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300张以内。规划期内,遵义县、仁怀市、赤水市、余庆县和绥阳县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标准,其他县级中医院力争在规划期内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标准。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3.妇幼保健院(所)。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市级设置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即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置床位600张,规划期内按照标准建成。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区、市)设1所床位200张以内的二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幼保健所(站)。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市级设置1所三级精神病医院,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遵义康复医院进行资源整合,设置床位400张,规划期内按标准建成;县级可设置1所精神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

(2)传染病医院:市级设置1所三级传染病医院,即市第四人民医院,设置床位500张,规划期内按标准建成。其它三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科。原则上县级不设传染病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

(3)儿童医院:市级设置1所二级儿童医院,由民营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4)肿瘤医院:市和县级不设肿瘤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肿瘤科。

(5)其他专科医院:各县、区(市)可设置1所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5.急救中心。

在规划期内完成市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在此之前,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功能由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县级不设急救中心。市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区、市)紧急救援站(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和紧急救援点(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市紧急救援组织采用指挥调度型,由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以县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为区域中心,实行分片分科负责急救的模式。2015年前,各县(区、市)完成院前急救队伍建设,完善县级以上医院急诊急救功能。

6.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市级设置1所临床检验中心,挂靠市第一人民医院。县级不设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7.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8.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甲、乙、丙进行分类管理。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以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10.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11.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新设置的诊所距离已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已有诊所500米以上。

12.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13.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护理院、站。

14.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

(三)床位配置。

到2015年全市医院床位数,达到每千人口拥有床位3.31张。

(四)执业(助理)医师配置。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执业(助理)医师数1.5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45名执业(助理)医师。

(五)注册护士配置。

全省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注册护士数1.4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注册护士,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6名注册护士。

(六)医疗技术的配置。

1.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人民医院和贵州航天医院作为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多个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市高水平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七)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共建,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五、规划对策

(一)加强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要强化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责任,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密切配合,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并根据规划按权限审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加大卫生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编制、人事部门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科学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加快公立医院发展,对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三)深化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重复设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城市等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边远和农村地区开办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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