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精神,确保我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遵义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精神,我市从2011年6月起建立农村低保粮食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为确保我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2011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原则;
3.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
4.坚持粮食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原则;
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
6.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和控制比例
1.粮食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
2.根据黔府发〔2011〕16号文件关于“全省粮食救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的3%以内,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市(州、地),粮食救助人数可控制在农业人口的4%左右”的规定,黔民发〔2011〕8号文件明确:根据各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人人口的比例的不同情况,遵义市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为2.5%。经测算全市粮食救助对象为15.999万人。
3.市民政部门按照2.5%的比例,根据各县、区(市)县情和贫困程度、现有农村低保人数、增发补助人数等情况,做到辖区内不同条件地方救助人数的相对平衡、合理,提出各县、区(市)粮食救助人占农业人口数控制比例和控制数建议。
(二)粮食救助对象条件
1.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三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
2.各县、区(市)要结合落实救助对象控制人数,合理确定纳入救助范围的具体的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条件,确保将粮食救助对象数控制在规定范围。
3.各地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耕地面积变动情况、困难群众粮食救助需求情况,适时调整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耕地面积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
1.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
2.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发放救助粮。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1年5月2日至5月10日)
各县、区(市)按照黔府发〔2011〕16号、黔民发〔2011〕8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于5月10日前制定出本县、区(市)建立粮食救助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救助范围的把握、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明确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具体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条件。
(二)入户核查阶段(2011年5月11日至5月20日)
各县、区(市)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的入户核查工作,并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通过认真扎实的入户核查,切实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家庭拥有耕地面积、家庭年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情况,为准确认定粮食救助对象、切实搞好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及提标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审核审批阶段(2011年5月21日至6月10日)
各县、区(市)粮食救助审核审批和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同步于6月10日前完成。
1.粮食救助审核审批。申请粮食救助,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人员帮助提出申请。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遵循农村低保保障对象“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的审核审批流程进行。
2.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在认真开展年度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步骤,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度审核审批表》所要求的内容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
3.从2012年开始,各县、区(市)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在每年10月至11月开展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要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阶段(2011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1.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等级为国标中等。各县(区、市)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救助粮。救助粮按30斤一袋进行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注粮食品种、等级、年度以及“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粮”字样。各级抓好救助粮的采购、仓储、运输、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救助粮资金筹集和管理。粮食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进行筹集,其中:省级补助总资金的70%,市、县两级匹配总资金的30%。市级与正安、道真、务川、习水4个重点扶贫开发县各承担市县应匹配金额的15%。市级与其他县、区(市)匹配比例,市级为9%、县级为21%。省、市级财政按国标中等大米的基准价格和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粮食救助控制数和粮食等级超出规定部分的县、区(市),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各级要加强粮食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救助粮的发放。救助粮在每年的6、7、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分批组织发放。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特别困难户从6月份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粮食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从6月份开始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连续发放3个月。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
4.乡镇政府印制发放清册,如实填写救助粮发放记录,并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基本情况”一页“保障类别”中注明,在“享受其他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登记”一页中填写低保家庭的救助粮领取情况。
(五)完善农村低保台帐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根据粮食救助工作需要和省民政厅要求,各县(区、市)民政局要组织乡镇对农村低保台帐中增加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人均自产粮和享受季节性缺粮救助情况等指标进行补充完善,并于2011年7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从关心改善民生的高度,从贵州的特殊省情出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惠民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政府“一把手”工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级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科学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粮食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健全工作机制。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好粮食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充分发挥好村组在粮食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政、财政、粮食、物价、监察、审计、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粮食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及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进行督促指导,推动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县两级政府督查室要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工作进度和有关方面的督导检查。
(四)做好人力保障。各县(区、市)要整合县乡干部力量,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工作所需工作力量,特别是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所需工作力量,保证入户核查时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组干部参加。市县两级财政均应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所需。
(五)加强督导检查。要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粮食救助工作中的责任意识,采取签订责任状、倒排工期、纳入各级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等方式,确保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工作如期全面完成。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六)及时报送信息。要加强信息报送,建立旬报制度,截止2011年7月底,各县、区(市)要在每月的8日、18日、28日将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民政厅、省社会救助局。
本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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