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县、区(市)非法行医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县甚至发生因非法行医行为所致的群体事件,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整顿并规范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遵义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遵义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清除无证行医黑窝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医务人员跨科目执业、使用非资质人员执业、租承包科室、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有序、诚信、利民、安全的医疗服务市场体系,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
加强对全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协调和督察,成立遵义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打非”领导小组)。
组长:刘兴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朝擎市卫生局局长
黄泽润市卫生监督局局长
成员:雷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进市政法委副书记
邱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晓科市监察局副局长
雷鹏远市卫生局副局长
汤清明市文体局副调研员
邓洪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学章市城管局副局长
马松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永群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何家琴市人口计生局副主任
潘发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宁义市邮政局报刊发行投递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在市卫生监督局,由黄泽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负责“打非”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信息通报、宣传报道、整治督查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职责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无证诊所、“游医”和“药店坐堂行医”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治工作;成立联合执法队、组织发动群众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做好社区、农村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及督查力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进度、成效和工作总结等信息。
(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监察局: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或“打非”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依照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教育及舆论导向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打非”活动的宣传力度和对非法行医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营造严打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管理,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责令其停止刊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委政法委:将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协调指导公、检、法、司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协调工作。
市检察院: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立案监督、督察督办、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严肃查办与非法行医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打击扰乱医疗市场秩序的“医托”、“号贩子”;在整治活动中协助相关部门维持执法秩序,查处暴力抗法、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做好涉嫌非法行医等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加强对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的监管,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出租给非法行医者违法经营的出租屋屋主进行严肃处理。
市财政局:落实本级政府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经费,调查研究医疗单位经费保障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市文广体局:协助工商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报刊、书籍、杂志等新闻出版物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虚假广告的行为。
市卫生局: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诊所、“游医”和“药店坐堂行医”;清理医疗机构中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出租承包延伸点或科室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人流、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市场长效监管制度和机制。
市人口计生局:查处计生服务机构非法取环、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它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药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协同卫生部门查处药店坐堂行医,严肃查处销售药械给非法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并在药械销售行业建立药械经营者资格审查的长效制度和监管机制。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媒体和医疗机构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严惩商业欺诈、非法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法行医窝点的业主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市广播电视台: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清理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形式、人物专访、专题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等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建立内部责任追究等约束机制。
市城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打击无证行医、“游医”工作;加强户外广告监管,依法清理户外违法医疗广告。
市邮政局:加强对投递公司和投递员的教育监管,严禁利用投递报纸、刊物、信函中夹带非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禁止投递非法医药刊物,建立投递责任追究机制。
四、整治重点
(一)无证行医问题。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整治小组,卫生、公安、城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打击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落实人员参加专项整治工作,并在整治活动中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具体执法工作。
(二)医疗机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由卫生部门牵头成立整治小组,公安、工商、城管、计生等部门配合。
(三)医疗机构延伸点(科室)出租承包问题。由卫生部门成立整治小组,提出处理方案,报“打非”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执行。
(四)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牵头成立整治小组,宣传、文化广电、公安、卫生、城管、邮政和新闻媒体等部门配合。
(五)计生服务机构非法接生、取环以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问题。由计生部门牵头成立整治小组,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
(六)过期个体诊所的监管问题。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后按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分为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摸底阶段(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1.召开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大会和动员大会,各县(区、市)召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和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2.各级分别成立“打非”领导小组和“打非办”,安排、落实好人员和办公场所,迅速开展工作。
3.摸清底细,分类登记造册,为查处整治提供可靠依据。开展巡查和暗访工作,利用各种渠道手段开展拉网式调查摸底,对非法行医点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分类汇总上报。
4.广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利用媒体、网络、专栏和各种会议展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各级“打非办”要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宣传部门、电视台、电台、政府网站等媒体都要开辟“打非”宣传专栏,定期报道“打非”工作动态,对重点地区的“打非”工进行纵深报道。要从正反两方面,宣传“打非”工作的先进事例和典型人物,及时曝光顽固分子和典型案例。
各县、区(市)的动员摸底阶段工作情况于2011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市“打非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
各整治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本辖区不同性质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分类治理,积极做到“自行关停一批、清查取缔一批、依法规范一批”。
1.卫生、计生部门要召开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责令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完成自查自纠、规范执业工作。
2.工商部门要采取适当措施责令有关医疗广告发布单位完成自查自纠。
3.公安部门牵头,工商、卫生、村(居)委会等单位参加,开展出租屋清查整治工作,严禁出租屋业主出租给他人无证行医;对已出租的,要求出租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收回出租房;如出租人拒不整改的,由工商部门给予处罚。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药品批发、零售单位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监督建立健全购销登记制度,落实台帐登记,严查药品批发企业将药械销售给非法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和规模、出租承包延伸点(科室)、过期证“一证多点”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广告内容违规等行为,限期在2011年7月10日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组织暗访检查。
各县、区(市)的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于2011年8月10日前书面报市“打非办”。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各专项整治组要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日常清查和集中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屡教不改、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无证诊所、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仍在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媒体,集中力量,采取强硬措施,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各县(区、市)每月组织1-2次拉网式整治活动,重点打击非法行医顽固分子、“钉子户”。
2.对查处3次以上仍继续无证行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经自查自纠,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4.对工商部门已责令整改虚假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及出版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仍不改正的,工商部门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5.对违法违规向非法医疗机构销售药械的药品批发零售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县(区、市)的集中整治情况于2011年8月10日前书面报市“打非办”。
(四)巩固完善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31日)
各专项整治组及成员单位要按照“打建并举、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执法漏洞,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消灭和根除非法行医现象。
1.探索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强化“一把手”责任。
2.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资金投入,加强基层医疗网点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3.各级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考核工作内容之一,建立对无证行医和出租屋的日常巡查、举报制度,督促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向职能部门举报无证行医行为。
4.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督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做出合理规划,合理设置和审批医疗、计生服务机构,对现有医疗、计生服务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合理地调整或重组;严把准入关,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计生服务机构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责任追究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5.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挂牌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等制度,利用社会监督和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守法经营,建立诚信体系,实行违规者退出市场制度;建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发挥协会的监督指导作用;要建立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6.工商部门要建立医疗广告监测、监督制度,及时查处新闻媒体、出版刊物刊播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
7.新闻媒体、出版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医疗广告审查发布制度,严格规范医疗广告刊播行为。落实责任,明确督查机制,落实“谁发布、谁负责、追究谁”的责任制。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药品购买者资格审查制度,以切断无证医疗机构的药械来源。
9.计生部门要建立查处非法开展计生服务违法案件的长效机制。
10.公安部门要建立打击“医托”及非法行医造成恶性事件的查处机制;要与工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建立打击将房屋出租给无证照经营者的业主的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
11.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市)的巩固完善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于2011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市“打非办”。
(五)检查验收和总结经验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1.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报市“打非”领导小组讨论后组织实施。
2.开展“打非”工作民意问卷调查活动,了解人民群众对“打非”工作的满意程度,并根据问卷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整改。
3.各县(区、市)于2011年11月31日前,将“打非”专项活动工作总结报市“打非办”,对在“打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市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签订《遵义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落实打击非法行医责任。
(二)建立领导分工机制
市“打非”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分头挂点各县(区、市),督促、检查、指导各镇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打非”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整治阶段至少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协同推进专项活动。
(三)建立督查机制
整治期间,市“打非”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市“打非办”要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重点抽查等手段,加强检查,密切掌握专项活动情况。
(四)建立举报制度
市“打非办”在媒体、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并通过“惠民在线”、“行风热线”和政府信息网等平台广泛收集非法行医线索,要做到反应迅速、查处及时、突出效果。
(五)建立通报制度
市“打非办”定期发布“打非”工作简报,定期通报各地整治工作情况、工作动态,对落实慢、问题多的地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属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整治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打非”工作中存在消极怠慢、推诿责任、查处不严等问题的单位、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公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拒不整改、整治不力、行动迟缓、效果不佳、整改后再违法违规执业,经警告无效的,对其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如有违法违纪情况,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参与经营无证医疗机构或纵容亲属经营无证医疗机构的干部职工予以严查,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打非”专项活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规划,迅速行动,以“治乱用重典”的思想,用“铁的手腕”,务求实效地开展“打非”专项活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把“打非”专项活动工作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动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打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有大局意识,主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防止出现互相推诿、消极执法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措施得力。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督促协调,深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严打格局,以强大的合力共同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取得实效。
(四)深入研究,依法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意识,针对“医托”、“过期个体诊所”、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出租承包延伸点(科室)、出租屋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和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律优势,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法律指导,提高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水平。“打非”工作要真正实现依法治理、依法打击、依法取缔、依法规范,经得住法律的考验。
(五)严明纪律,确保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履行职责。下级服从上级,配合单位服从与支持牵头单位,各专项整治小组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不得降低或放宽检查要求,不得擅自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凡发现存在该清除未清除、该查封未查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专项活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更不得充当“保护伞”,确保专项活动执行有力,取得实效。同时,对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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