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1〕37号
颁布日期:2011-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遵府办发〔2011〕3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新格局,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使全市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确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各县、区(市)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符合卫生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置标准。4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设置1所;4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设置2所;汇川区、红花岗区各设置3—4所,新蒲新区设置1—2所。

2.一级综合医院设置标准。4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设置1—2所;4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设置2—3所;汇川区、红花岗区各设置5—6所,新蒲新区设置5—6所。

3.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4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设置3所;4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设置3—5所;汇川区、红花岗区各设置5—6所,新蒲新区设置5—6所。

4.专科门诊部、诊所设置原则上不受限制。

新增民营医疗机构在选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新设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距离已有同级医疗机构2000米以上;新设置一级医疗机构、综合门诊部应距离已有同级医疗机构1000米以上;新设置的专科门诊部、诊所距离已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已有专科门诊部、诊所500米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一级综合医院。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二)简化设置审批程序。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由市卫生局设置审批,其余医疗机构由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不再报市卫生局复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缩短30%。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技术、医务人员的准入审批,应及时办理。

(三)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四)拓宽民营医疗机构融资渠道。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申报政府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各种项目资金及贷款。

(五)平等开放、公平准入医疗服务市场。依法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相关部门应予批准。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具备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按规定获取相应的经费支持和奖励。

(七)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政策知情、学术活动、技术准入、业务培训、推荐评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八)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广泛的业务交流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

三、拓宽服务范围

(一)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代办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

(二)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发改、物价、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科技、教育、供电、金融、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办医方向。民营医疗机构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理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

(二)规范诊疗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内部专业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科目名录,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建立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标准。

(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性服务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民营医疗机构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和帮助。

(五)加入社会行业组织。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加入市医学会和护理学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六)加强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食药监、物价、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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