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字〔2010〕122号
颁布日期:2010-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

政字〔201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洁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是我市市域范围内唯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该单位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于2009年9月竣工,并通过省环保等部门验收,具备运营条件。

二、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与我市城洁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擅自处置医疗废物。协议文本报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设置医疗废物专门管理人员,且必须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章制度,切实保障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交接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环发[2003]206号)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执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市城洁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措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28-2005)《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置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处置工艺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和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张价字[2010]46号)收费文件,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签订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处置费用。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七、对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县级以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做出处理。

九、自发文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必须停止对医疗废物的自行处置。同时,作为过渡性处置单位宣化区益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运营,并与已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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