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09〕146号
颁布日期:2009-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政办〔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方面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携带有大量致病菌和病源微生物,若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全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切实提高对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治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的人员受到健康损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行政执法和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处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和处置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对于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专用运输车辆应达到防渗漏、防遗撒等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并使用明显的医疗废物标识;对从事医疗废物运输、处置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法律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中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疫苗;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垃圾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整改,属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罚。要制定医疗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对有关部门及个人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接到举报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买卖、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管理涉及卫生、环保、行政执法、环卫等多个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商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媒体的沟通,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举措,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知识,正确区分和对待医疗废物,提高防范意识,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为医疗废物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九年九月七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