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对临时救助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临时救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低保边缘群体,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不同类型和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确保其基本生活。
(三)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救助标准、划定救助范围,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群众评议、居(村)委会张榜公布等形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三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因火灾、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二)初审。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自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每年度同一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倡向困难家庭开展实物救助和必要的帮扶和服务。
五、救助标准
根据致贫原因和贫困情况,实行分档救助,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1.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元。
2.其他特别困难人员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为2000元。
3.救助最低标准为300元。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县区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市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每年累计投入50万元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对各县区补助。
(二)自2011年起,各县区财政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其中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投入“临时救助基金”。
(三)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万元,用于对各县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助。
(四)社会捐助资金。
各县区设立的临时救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当年临时救助基金支付后有结余的,次年抵顶应列支数额,当年救助支出超过规定数额形成透支的,由市级临时救助资金补足。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县区救助标准和实施细则,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民政部门要参照低保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复查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等相关制度规定公开。要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档案。认真把握临时救助“救急救难”原则,积极研究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慈善超市”的功能,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管理,监督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临时救助审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家庭,由民政部门全额追回领取款物,并取消其当年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