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要求,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现结合《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焦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对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10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从2010年的1.79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1.414吨标煤/万元,降幅为17%。
二、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分解原则是:依据各县(市)区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数据,按照各县(市)区“十二五”期间节能量之和不能小于全市总目标的原则进行分解。对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接近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十二五”期间节能率按17%调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适当调高节能目标;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小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与市总体节能目标持平或适当调低节能目标。重点能耗企业节能指标按属地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监管采取分级管理方式,其中年耗能万吨以上企业和市直重点能耗企业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监管,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重点能耗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指标,各县(市)区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同时,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坚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快发展实现节能降耗,做到节能降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四、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市监察局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中,2013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均向社会公布。
附件: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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