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开封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0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汴政〔2008〕58号)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不断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1.4.2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4.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0号)规定,在省级组织指挥下做好全市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县、区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负责组织指挥处置跨县、区的中小型地质灾害事件。各县、区政府负责处置本地的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河务、气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部门主管局长任成员的开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市军分区、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工矿企业做好所辖生产生活区及周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情损失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负担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级政府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督促做好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的抢通恢复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震动进行监测,并对地震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市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电力公司:负责受灾区域损毁供电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正常用电。
市火车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军分区,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武警开封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组指派的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武警开封支队。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2.3.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应急车辆保障、救援人员组织、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卫生局抽调专家组成,必要时增加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请省专家组现场指导。
县、区政府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本市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进行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有关灾情并进行研判。
3.1.2各县、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搞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及时报告地质灾害征兆。
3.2趋势预测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灾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进行汇总与研究,开展地质灾害中、长期发展趋势预测,搞好地质灾害的统计与评估,提高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
3.3预防行动
3.3.1建立健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保证制度,明确县、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3.3.2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规及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有关县、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制订相应的防治方案。
3.3.3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常态管理,在汛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对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要严加防范,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严密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4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在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地质灾害征兆,立即组织紧急避险。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以上时,要在市人民广播电台、开封电视台等市级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播发。
3.4.2地质灾害分级
3.4.2.1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指与地质作用有关的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土质崩塌、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险情。
3.4.2.2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地质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1)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4.2.3根据《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3.4.3预警信息发布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4.4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地质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5预警行动
进入地质灾害预警期后,市国土资源局、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地质灾害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中型地质灾害,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单位应根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地质灾害。
4.2.3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责任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责任,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市指挥部及时将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进行灾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地质灾害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地质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响应措施
根据灾害等级、处置要求和指挥权限,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4.5现场指挥与处置
4.5.1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根据处置需要可配合省级指挥部,在指挥部现场周边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5.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6信息共享与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整合,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与各县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4.7信息发布
4.7.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灾害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消除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灾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4.8.2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善后处置,包括:清理现场,抢修损毁的水、电、燃气等设施,安置与安抚人员,进行征用物资补偿,恢复社会秩序等。
5.2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搞好受灾家庭的救助救济,救援物资及救灾资金的接受、分配与发放。
5.3调查与评估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并及时将调查与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灾害及时处置提供信息保障。
6.2通信保障
6.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市处置地质灾害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3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4交通运输保障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灾害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治安保障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7装备物资保障
6.7.1由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拨。
6.7.2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8经费保障
地质灾害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9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使其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积极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应急防护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7.2培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7.4奖惩
7.4.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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