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部分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部分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政〔201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部分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5元。

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为乡级医院55%、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40%。

三、城乡困难群众特殊门诊救助标准按照符合特殊门诊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限价的费用,在扣除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特殊门诊已报销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5%进行救助。起付线为零,封顶线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

四、新调整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仍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执行。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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