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201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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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下称社会办医)服务与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3〕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办医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支持社会办医
(一)鼓励社会办医。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和国(境)外服务提供者投资举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开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二)加强社会办医规划引导。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公立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院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三)简化社会办医市场准入程序。卫生部门要公开社会办医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书。
二、落实政策,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四)在价格、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必要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院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市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使用。
社会办医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建设用地均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或协议出让等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社会办医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鼓励社会办医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社会办医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院有关申报程序申请贷款同级财政贴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五)拓宽社会办医业务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鼓励各县(区)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补偿政策。社会办医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六)支持社会办医引进人才。社会办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院流入到社会办医的,调入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执业医师、护师、技师由公立医院变更至社会办医的,要尊重本人意愿,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卫生部门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所在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之间人才流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社会办医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选择社会办医进行多点执业。社会办医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支持社会办医提高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的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对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在规划建设、人才培养、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支持社会办医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畅通其获取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其和公立医院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支持社会办医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对社会办医按规定申请配置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优先给予审批。社会办医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进修培训、评先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技术职称考试、评定与聘任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八)支持社会办医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办医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社会办医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社会办医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社会办医在申报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对获得的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同级政府要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九)完善社会办医变更经营性质和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后,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社会办医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社会办医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管理,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十)严格社会办医准入审批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把社会办医准入审批管理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社会办医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要规范社会办医登记管理,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进行审核,确保社会办医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与其类别、规模、执业范围、服务项目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十一)加强社会办医执业执法监督。社会办医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办医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社会办医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社会办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办医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办医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十二)规范社会办医经营行为。社会办医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社会办医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办医的审计监督作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合理消费。
(十三)提高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将社会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卫生部门要在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文书书写和技能操作、诊断及鉴别诊断水平,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等方面加大对社会办医的监管力度。要建立社会办医诊疗科目、业务培训、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安全及执业行为的管理台账,对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和消除。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办医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鼓励社会办医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培育和增强社会办医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引导社会办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社会办医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社会办医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五)积极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医疗卫生领域。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办医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社会办医的服务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县(区)社会办医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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