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3〕6号
颁布日期:2013-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2月22日

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配送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中配送的市、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从事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中配送工作必须坚持质量至上、价格合理、保证用药安全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第四条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药品集中配送候选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法制、纠风、卫生、发改、财政、审计、检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另行下发),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根据市、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提出药品集中配送初步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法制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审核把关。

第七条纠风和检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医疗机构和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配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采购、使用、货款结算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采购、结算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配送过程中药品购销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配送回馈资金使用等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配送相关财务开展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药品配送、药品质量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应为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具有完善的配送网络和运输能力;

(五)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六)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七)商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八)近三年销售业绩突出,在全省或市、县处于较好名次;

(九)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配送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配送企业必须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随时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沟通药品供需信息。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必须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十九条配送企业必须取得所配送药品配送权,销售发票接受药品审核部门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统一价格管理。

第四章配送企业的遴选

第二十一条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应严格执行合同预约。

第二十三条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办公室提出的药品集中配送初步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评标标准》,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前三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向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卫生局备案,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集中配送协议。

第五章配送管理

第二十四条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五条配送企业与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合同年限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合同中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配送企业、中标企业不得要求对方签订任何规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

第二十九条配送企业不得转让、委托药品集中配送业务。具有配送权药品配送率应达到95%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立即配送,最长不超过4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十条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和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除急救药品外,医疗机构应保持合理库存,合理控制采购次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确认,与合同或质量要求不符的,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价格、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濮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评标标准

http://www.puyang.gov.cn/shownews.asp?id=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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