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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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4年8月6日
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好《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攻坚行动(2013—2016年)实施意见》(濮政〔2013〕64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濮政〔2012〕16号)、《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濮政〔2008〕21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意见》要求,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计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是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选址、规划用地、设计、概算、招投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村卫生室基本标准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1号)和《关于规范乡村医疗机构命名、标识和外观的通知》(濮乡医建〔2014〕2号)等国家、省和市行业建设标准,结合服务人口规模,按照“一乡一案、一村一法、资源整合、有序推进”的建设思路和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面积。
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政府决策、发改委立项、审计全程介入的原则。
第六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无偿提供。
第七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和开发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立项由市发改委审批,其余乡(镇)卫生院立项由各县(区)发改委审批。列入《意见》的村卫生计生室,包括中央投资的村卫生计生室建设项目,由县(区)发改委负责审批,按年度以县(区)为单位打捆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项目建设配套资金需要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进行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在上级补助资金、县(区)级配套资金到位后,按照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程序拨付。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按要求建立健全有关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乡级初审、县级验收、市级抽查”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向本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县(区)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验收报告,申请抽查。市政府对各县(区)村卫生计生室、乡(镇)卫生院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区)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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