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15〕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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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药监局、省教育厅《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政食安办〔20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环境整洁,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餐具消毒卫生,操作流程规范,符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要求,保障师生用餐安全。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食堂的主要功能是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学校食堂经营必须坚持为学校师生服务的原则,不得以追求盈利为目的。
(三)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应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参与对食堂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二)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实行委托经营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学校与中标的单位签订经营合同,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重新招标。
(三)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1.现场加工制作模式
(1)投标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诚实守信,经营业绩良好。
(2)具备餐饮服务经营管理经验,经营的餐饮企业或学校食堂须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能力。
(3)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4)在以往经营过程中无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良记录。
2.加工制作配送模式
(1)投标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诚实守信。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3)配备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4)在以往经营过程中无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良记录。
(四)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五)开展“明厨亮灶”活动。积极推进学校厨房“明厨亮灶”建设工作,通过视频监控等手段,使学校就餐教师、学生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以达到社会共治的目的。
四、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职责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2.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3.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
4.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5.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
2.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3.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督促学校按时整改落实。
4.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5.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2.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监督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
5.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6.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7.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违规经营学校食堂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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