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7日
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攻坚行动(2013—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3〕6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效益原则。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是指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攻坚行动(2013—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3〕64号),筹集用于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投资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省、市、县(区)等各级安排用于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资金;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用于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捐赠资金。
第四条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拨付程序:1.关于乡镇卫生院,具体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对投资规模予以严格把关,在完成立项等建设程序后,按照发改部门立项的年度建设任务,确保本级政府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需上级配套资金以县(区)政府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并报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关于村卫生室,具体由乡(镇、办)政府负责,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对投资规模予以严格把关,在完成立项等建设程序后,按照发改部门立项的年度建设任务,建设资金报经县(区)政府审核确定,在确保县(区)政府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的前提下,需上级配套资金以县(区)政府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并报市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财政部门依据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具体办理拨款事宜。3.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到位后直接按程序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在县(区)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并经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拨付各县(区)。
第五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投资概算约束,要严格控制拨款额度,项目未竣工验收前的分期(分段)拨款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75%,20%待项目竣工验收和政府投资评审后予以拨付,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清算。
第六条各级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项目法人代表要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承担终身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自觉接受各级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擅自提高结算价款、截留挪用等造成的资金损失浪费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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