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省、部等驻三门峡市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三门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实行集中统一处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园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含2003年非典时期建设的小型焚烧炉)停止运行。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三门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三市价〔2009〕67号)的标准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医疗废物随意处置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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