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文(2014)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2000元。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由驻新单位足额补缴。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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