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审会签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审会签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4)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审会签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审会签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依法依规处理,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符合《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有关规定,需要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研究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在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中设立案件评审会签组。

(一)案件评审会签组负责人由委员会主任担任,召集人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担任。

(二)案件评审会签组常设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司法局、案件承办单位等部门组成。

(三)根据评审会签案件的具体内容,可以临时指定参加案件评审会签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事人参加。

第四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审会签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具体负责案件评审会签的组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案件评审会签的具体案件及案件基本情况、下发案件评审会签通知、承办案件评审会签会议。

(二)常设成员单位和临时指定参加评审会签单位负责对案件研讨,并做出案件评审会签意见。

(三)评审会签形成的复查或复核意见由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复查复核办负责将签发后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印发有关单位并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审会签实施程序。

(一)评审会签时间

1.根据来访申请复查复核情况,原则上每月的5日、15日和25日召开评审会签会议,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每次召开案件评审会签会议的前两个工作日由复查复核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评审会签需参加的成员单位和案件内容。

(二)评审会签的地点

评审会签会议一般安排在市信访局会议室。

(三)评审会签人员

1.评审会签会议的主持人原则上由案件评审会签组的召集人担任。

2.参加案件评审会签的人员原则上为该单位的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熟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案件办理情况的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会议召集人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四)评审会签内容

评审会签包括是否属于复查复核受理的范围、案件属于哪个属地或部门管辖、案件承办单位的报告和具体的评审会签决议。

(五)评审会签决议

1.评审会签的信访案件能在评审会签现场形成决议的,要当场制作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并由参加人员签字。

2.有异议不能当场形成决议的,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单位重新组织调查材料,在规定时间与评审会签组成员单位进行研讨,在下次评审会签时重新会审讨论。

3.对于特别疑难复杂、需要查看现场的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间,评审会签组可以要求同案件承办单位一起到现场实地察看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评议。如仍不能形成评议结果的,可邀请法律专家参加评议。确需市领导进行决策的,可由市领导参加评议,以便于评审会签时做出正确的决议。

(六)评审会签通报和问责。

1.委员会每季度对评审会签成员单位参加案件评审会签情况进行通报。2.委员会定期对评审会签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3.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会签和不落实委员会评审会签决议的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依照《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办〔2014〕13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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