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编制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组织收入,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法定支出、保社会保障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着力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增加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根据经济指标预期增长情况及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分税种、分项目预测财政收入,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财政支出安排与财力相适应,按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战略部署和中心任务,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配置财政资源,权衡轻重缓急,集中财力解决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从紧编制一般性支出预算,严格控制会议、接待、差旅、出国、公车购置运行等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四)科学规范、注重绩效。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科学规范地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完善项目申报程序,提高专项资金安排到位率,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12年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坚持厉行节约,努力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的通知》(中办发〔2010〕19号)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量力而为、精打细算、勤俭办事,从严从紧编制公用经费和一般业务性支出预算,减少会议、差旅和庆典活动支出,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确保2012年三项经费支出不超过2009年支出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构建节约型政府。
(二)稳步推进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
根据上级政务公开要求,市财政局作为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密信息外,要将上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决算主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作为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对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除涉密部门外,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基本内容为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预算表。同时,从2012年起,市财政局要向社会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
(三)健全政府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基础上,提前编制城建资金预算(重点指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下同),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继续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专项预算编制,推进项目预算精细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预算申报程序,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必须填报项目文本,细化资金预算,确立绩效目标。为提高切块资金年初到位率,2012年,对支农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教育费附加、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排污费实行“政府定规模、牵头部门组织评审论证、主管副市长协调定项目、财政部门汇总平衡报政府审定”的编制程序,2012年,上述切块资金年初安排到位率不低于80%;对出国经费、购车经费,由外侨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上年预算额度的60%、80%拟定当年详细出国计划、购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当年支出预算。
(五)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
积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基金和预算外资金,保证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的增长,保障重点支出的投入。
(六)运用财政监督、审计结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结合近年来财政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在安排2012年部门预算时,对近年财政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项目,适当压缩该部门项目规模或调整问题项目,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效益。
(七)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提高年初预算占全年实际采购资金比重。
在2012年市级预算经人代会通过后,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额度,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对已下达部门项目资金中应编列采购预算未编制的,预算执行中不予办理采购手续。
三、编制办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按收入来源,将单位收入划分为:
1.结余收入。
2.一般预算拨款。包括正常预算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拨款、办案经费补助拨款、专项收入拨款。
3.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拨款。
4.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拨款。
5.其他收入。
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科学测算本单位的各项收入。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对结余收入要按照《新乡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规定编列;对一般预算拨款,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两个因素,按照预算编制方案的有关规定编列;对于政府性基金,要根据以往年度的收入及当年政策因素编制;对缴入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近年收入及当年国家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编制;对其他各项收入,要根据单位实际创收能力填报。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2012年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
1.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奖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个人支出、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奖学金、助学金等。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编制口径为:
①人员支出按2011年10月份财政供给工资的在册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有关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等标准据实编列。
A、行政机关及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按2011年10月份工资表计算编列。
B、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按2011年10月份工资表计算编制。
C、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及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事局核定人员、标准计算编列。
D、财政全供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年终奖励一个月工资,根据2011年10月份工资表计算编列(不含文明单位奖励、卫生费、独生子女费)。
E、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分别按在职人员人年6000元、3600元、1200元标准计算编列;
F、财政全供单位部分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按照根据《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的规定,参加革命工作在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年增发3个月工资(指本人基本离休费,不含护理费及各项补贴,下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增发2.5个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增发2个月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增发1个月工资计算编列;
G、公检法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人事部门核定标准计算编列;
H、其他情况
——市供销社在职人员,按照市编委《关于市供销社机关人员经费供给问题的批复》(新编〔2001〕2号)文件核定的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11年10月份实有在册财政全供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市文化宫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按照市政府1999年第48期会议纪要执行,即对市文化宫1998年实有人数到龄退休后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的85%计算编列。
——市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1997年第11期会议纪要及有关要求,对1987年5月27日前离退休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编列;对其他离退休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的80%计算编列。
——市传染病医院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市人事局核定的2011年10月份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不含地方补贴)的50%计算编列;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金的60%计算编列。
——市康复医院(按摩医院)的人员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2011年10月份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70%、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90%计算编列。
——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的人员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2011年10月份人员在编实有人员工资及三项保险费工资总额的70%计算编列。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上划人员经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划人数及市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编列。
②按政策规定,以个人工资为基础计算安排的个人部分。
A、住房公积金。按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计算编列。
B、失业保险金。按财政供给的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算编列;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安排失业保险金。
C、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基本医疗保险6%、公务员医疗补助6%)计算编列。其中全供事业单位有收费收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预算内负担3%,单位从收费中安排3%。
D、生育保险基金。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列。
E、工伤保险基金。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按照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列。
③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1-4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列。
④财政应负担的遗属补助,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规定以及市人事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⑤财政应负担的因公致残护理费,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人退〔2007〕1号)规定计算编列,即:特等残废人月480元、一等残废人月380元、其他因公致残人月280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2012年市直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分类仍沿用2011年办法,即一类四大班子,二类行政机关,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四类大中专院校,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盲校等)。
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公用支出:
A、一般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固定电话费、差旅费等)在职人员人均定额:一类四大班子2670元,二类行政机关1330元,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和四类大中专院校1150元;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48元,小学60元,初中100元,高中170元,特殊教育300元。其中:大中专院校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从其预算外收入中安排编列。
B、车辆燃修费。大车和小车部年标准13000元,摩托车部年标准1000元。
副市级以上单位按实有车辆数编制;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市纪检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纪〔2007〕20号)文件规定核定的编内实有数编列;
经市政府特批购买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无偿配备的超编专用业务车辆,据实编列(部门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大中专院校车辆燃修费按照上述标准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C、水电费补助。考虑到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单位的水电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结算的因素,对不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的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仍按在职人年500元的标准计算编列水电费补助;
大中专院校、高中及各类职业学校水电费补助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D、移动电话费。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补助(不含小灵通),按照市纪检监察部门批准的部数及标准计算编列(单位须提供批准依据);
大中专院校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E、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和2%计算编列。
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A、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含活动费)人年标准为650元;
B、离休人员特需费用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豫人〔2002〕60号)文件规定按人年500元编列。
大中专院校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照上述标准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上述个人、公用部分,财政差供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全供事业单位标准用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安排。
2.项目支出
(1)综合业务费。指用于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各项费用。
(2)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是指除综合业务费以外的其他有专项用途的项目支出。
①2012年专项经费安排顺序为:支农、教育、科技等法定增长项目、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配套项目、上年已预拨需当年安排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需安排的项目、预算单位职能工作需要安排的项目。
②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必须填报项目文本(包括政策依据、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安排、资金额度、绩效目标、支出承诺等),进行可行性分析,按轻重缓急排序后上报财政局。
③各预算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科技项目、教育费附加项目、污染治理项目、城建项目等要将项目文本同时上报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环保局和市住建局,由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环保局和市住建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市政府确定的预算安排规模,按轻重缓急排序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汇总。
④各预算单位申报的出国经费、购车经费,要将项目文本同时上报市外侨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外侨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上年预算额度的60%、80%拟定当年出国计划、购车计划,经主管副市长核定后,送市财政局汇总。
⑤市财政局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根据财力状况,统筹提出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委会议审定。
四、编报程序
2012年市本级预算继续使用新的部门预算编制软件进行编制,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设定的格式,运用软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形成部门预算的业务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
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编报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财力状况等进行综合平衡,提出2012年财政预算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编制2012年市级收支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提请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审查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各部门和单位。
五、编制时间安排
为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2012年部门预算编报时间规定如下:
(一)2011年10月30日前,市财政局下发部门预算基础数据表盘;(二)2011年11月20日前,市直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数据,同时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排序建议(正式盖章报表及电子报表)。
(三)2011年11月30日前,市财政局完成对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
(四)2011年12月20日前,市财政局汇总市级预算,综合平衡后,提出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五)2012年1月5日前,市财政局提出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六)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经市人代会审查通过后,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批复部门、单位。
六、编报要求
(一)细化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
2012年市直各部门编报的支出预算,基本支出要具体核定到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有二级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的要编列到基层单位,专项支出要细化到预算单位及具体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非特殊原因,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再追加采购预算。
支出预算一经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执行,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事业发展支出时,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压缩一般性支出,保证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需要。2012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科学、准确编制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对市直全供单位(不含各类学校)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市政府统一调控20%(中央、省政策规定不得调控的项目除外)。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年度预算执行中,除重大政策性因素外,对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超收部分,当年不再安排支出。对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超收收入的50%用于超收单位安排下年的项目支出预算。当年短收的,在调减其当年支出预算的同时,对短收部分按调控比例相应扣减下年支出预算。
(四)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汇总编报。
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预算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要准确无误。部门预算要附编报说明,同时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据(如工资和离退休经费发放表、机构编制批文、调入、调出和离退休手续、增资、晋档审批表、编制审核通知单、专项支出文件依据等)。为保证2012年市级预算草案的及时汇总,各部门和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预算草案(单位盖章)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布置2012年预算编报工作,确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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