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信政办〔2012〕14号
颁布日期:2012-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政办〔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商务局等部门制定的《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提高全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豫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豫商秩〔2012〕6号)要求,决定自2012年2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为切实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

各县区要对本地所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对于已完成证牌换发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予以复核,对违法从事生产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复核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未换发证牌以及《设置规划》颁布之后新建、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屠宰企业,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设置规划》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提高水平、扩大外销;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A类、B类)不超过《设置规划》规定数量。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A类、B类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严格审核清理程序和时限

1.严格工作时限

2012年2月底前,各县区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3月,屠宰企业和县区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具体实施方案所列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和审核检查。

2012年4月至5月,市商务、畜牧、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

2012年6月至7月,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严格工作程序

已换发证牌的屠宰企业自查结束、未换发证牌的屠宰企业整改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复核)申请。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畜牧、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复核),提出清理意见并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县区申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提出审核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3.加强备案管理

经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严格执行《设置规划》要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能超过《设置规划》规定的本地2012年规划定点数。

1.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审核清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设置规划》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本通知附件1、2)。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限期停业整改,收回证牌;对原未换发证牌列入整改的屠宰企业,同这次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清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换发证牌,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取缔其定点屠宰资格。

2.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

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以及《设置规划》规定的“省辖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等要求,并符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的标准。

(三)建立资格公开制度

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要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四)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新的证牌的屠宰企业,要收回原证牌;对限期停业整改的屠宰企业不予换发证牌,已换发证牌的要收回证牌,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取消定点资格的屠宰企业,要依法及时收回原证牌。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屠宰资格证牌转让、出借、冒用、伪造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企业转让、出借、转租屠宰资格证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审核清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成立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明春(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殷述山(市政府机关党委书记)

张绪友(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杨世忠(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左晓黎(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东阳(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启亚(市畜牧局副局长)

齐文伟(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杨志峰(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义国(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光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杨世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玉华任办公室副主任,薛连昌、胡步山为成员。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审核清理工作,按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联合审核清理办公室设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加大生猪私屠滥宰打击力度,联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会同畜牧、环保及其他部门做好联合审核清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力度。

财政部门: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抽调专人参加联合审核清理,重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保条件进行审查。

畜牧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抽调专人参加联合审核清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要落实餐饮服务监管责任。

工商部门: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经营行为,配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质监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与部门协作。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加强宣传,妥善解决审核清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要积极宣传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为审核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妥善处理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从2月20日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将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并于2月底、5月底前将本地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市商务局,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联系人:薛连昌

联系电话:0376—633381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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