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09〕21号
颁布日期:2009-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2月27日市政府8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健康状况,丰富农村低保救助内容,缩小城乡低保救助差距,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前进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条例》为基础,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不断丰富综合救助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夺取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

二、救助原则

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需要农村医疗救助的群众,要凭有效证件在低保、“五保”审批地申请救助。

(二)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平衡发展原则。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与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在标准、形式、管理程序等内容上保持相对一致,为城乡救助一体化奠定基础。

(三)坚持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农村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进行二次救助。

(四)实行病种救助与额度救助相结合原则。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对部分病种限额救助,对于不在规定救助病种内,住院费用发生额度较大的患病群众,依据医疗费用发生额度按比例救助。

(五)实行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原则。从农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出发,在群众就医前将标明救助限额的通知单递交低保群众就诊医院,有效解决低保群众就诊起付限额的矛盾。对于未能及时申请的急诊患者,可以在就医后规定时间内补办申请手续。

三、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范围:

市区内持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患病需要救助的农村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户。

(二)救助内容:

1.参合救助:

每年由各区民政部门为属地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

2.治疗救助:

市区内享受农村低保和五保救助的困难群众,患本意见规定救助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治疗,依据患病种类,享受相应标准的定额医疗补贴。定额医疗补贴是对低保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待遇后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进行的补充救助,是低保对象年度内住院治疗同一种疾病的最高补贴限额。一次住院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低于年度规定补贴标准的,当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进行补贴,年度定额医疗补贴余额在年度内可继续使用治疗同一疾病;困难群众在同一年度患一种以上规定救助病种者,只按所患疾病救助标准最高的病种进行救助。

在规定救助病种范围以外,患病困难群众接受急诊抢救治疗,根据治疗发生费用额度按比例救助。发生医药费基数只计算门诊费用,转入正常治疗期间的费用不计算在内。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医疗事故及非责任交通事故等原因,需要急诊抢救治疗的困难群众,不在本意见的救助范围内。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在住院治疗期间,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医疗补贴(对患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患尿毒症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可比照住院患者进行救助)。

(三)治疗救助项目:

1.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

(1)恶性肿瘤:一类癌症(血、肝、淋巴、脑瘤)10000元;二类癌症(肺、气管、支气管、肾、肾上腺、食道、胰腺、骨)8000元;三类癌症(胃、胆囊、结肠、直肠、甲状腺、鼻咽、喉头、舌、子宫、卵巢、膀胱、阴道、阴茎、睾丸、皮肤、乳腺)6000元;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透析治疗5000元;

(3)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

(4)急性心肌梗塞1500元;

(5)脑出血急性期:手术治疗1600元,保守治疗8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

(7)充血性心力衰竭900元;

(8)病毒性肝炎900元;

(9)胃切除手术900元;

(10)急性腔隙性脑梗塞600元;

(11)宫外孕手术520元;

(12)急性阑尾炎手术400元;

(13)急慢性肾功能不全2000元;

(14)肝硬化(失代偿期)1600元;

(15)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治疗1200元,保守治疗600元;

(16)急性胰腺炎坏死型1200元;

(17)肺栓塞1000元;

(18)股骨头坏死(手术)1000元;

(19)慢性肝炎活动期1000元;

(20)肾病综合症1000元;

(21)风湿性心瓣膜病合并心衰900元;

(22)先天性心脏病(手术)800元;

(23)脑血栓形成(急性)800元;

(24)脑栓塞(急性)800元;

(25)肺源性心脏病合并感染800元;

(26)肺脓肿800元;

(27)化脓性胸膜炎800元;

(28)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800元;

(29)胆囊疾病手术800元;

(30)肠梗阻(手术)800元;

(3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800元;

(32)糖尿病800元;

(33)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700元;

(34)骨结核(手术)600元;

(35)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520元;

(36)分娩:剖宫术520元;正常分娩300元;

(37)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400元;

(3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00元。

2.急诊抢救治疗救助标准:

(1)发生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照15%救助;

(2)发生额度在5001元—10000元之间的,按照20%救助;

(3)发生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25%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四)救助程序:

1.患非急诊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就医前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或《五保证》原件、患者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和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或五保审批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结合申请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困难家庭基本情况说明,报送上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接到报送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院。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困难群众,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救助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予以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6)申请医前救助的农村困难群众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2.患规定救助病种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和规定救助病种以外需要抢救的救助对象,可在住院治疗后三天内补办申请手续,医院凭《低保证》或《五保证》、患者身份证,按照确诊病种规定救助标准先行给予救治。

3.因市内定点医院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外埠医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经市属五家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大庆市第二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五)资金支付: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同治疗医院进行结算,不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经批准转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市救助办公室按照规定救助标准,向救助对象预付30%救助金,其余救助金由救助对象凭治疗收费票据及市医疗保险局核销意见领取。

定点医院每季度凭相关凭证同市民政局统一进行核算,市民政局汇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已经发生救助金共同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将实际发生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院。

四、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疗卫生部门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应当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减免。

五、资金筹集

农村低保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筹集,市财政按上年度末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人数做参数,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确定资金预算。资金支付过程中先以省级资金为主,省、市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参考当地农村困难群众人数进行补充。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实行基金式管理,市财政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于每年年初将预算资金拨入基金专户,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台账。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暂由市城市低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仍为市城市低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其新增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医疗救助审批和资金核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监督;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成员单位新增主要职责是:

(一)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参与资金筹集;

(二)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和资金结算;

(三)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

(四)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救治情况及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七、执行时间

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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