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大署办〔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秘书科2009年2月16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落实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林区,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就医、子

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使用社会救助资金,按照“量力而行、广覆

盖、低标准、救急、缓难”和“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社会救

助资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社会救助资金计划的审批。

组长:李廷祥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树雨林管局副局长

张海峰地区总工会主席

成员:

姜蒙红行署财政局局长

顾素梅行署民政局局长

刘营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

王晓霞行署教育局局长

侯力行署监察局局长

李铁强地区总工会副主席

宋学阳行署审计局副局长

唐公田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主任

蒋斌地区残联主任

关金芳红十字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并对各县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审核相关部门上报的救助申请,编制救助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提交地区社会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捐款活动,提供对特困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建议。

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企业内部救助资金的筹集。

行署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住宿生及住宿特困生生活补助金审核,全区特困家庭大学考生资助资金审核,负

责对特困群体子女就学提出救助建议。

地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救助提出建议。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捐款,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受害者开展救护和救助。

地区总工会:负责“帮扶基金”捐款的归集,对系统内需要资助、帮扶的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地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在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

地区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擅自改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对象的,虚报材料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原则

(一)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筹集的社会救助资金不包括省下拨的各专项救助补助。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筹集的社会救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地本级筹集的社

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救助,并对县区社会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三)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实行专户管理。地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五)实行动态管理。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实施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应随时掌握特困群体的收入情况和实际生

活水平,每季度审核更新一次,并做好登记造册和建档工作。

四、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范围

(一)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并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居民及因灾因病

等特殊情况致贫人员(以下简称特困群体)。

(二)特困群体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取暖等项政策后,仍在生活、就医、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遇

到暂时特殊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

五、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地、县区两级财政编制当年预算时,根据上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社会救助资金。

(二)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下达年度计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社会救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上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20%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

(四)地、县两级民政、教育、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募集或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助资金。

六、社会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

(一)特困群体申请社会救助资金的补助,由个人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

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

对特困群体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相应部门复核。

(二)县区有关部门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

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对批准享受救助资金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名单进行张榜公布;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救助资金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的1月份和12月份进行审批。

(四)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的统计、汇总工作,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社会救

助资金发放统计表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不得超出本级实收额

度。

(二)地、县区两级财政必须认真执行专户管理制度,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财务制度单独核算

,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专款专用。

八、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及县区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区财政、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

次定期检查,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擅自改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对象的,虚报材料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

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特困群体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如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责任人负责

追回骗取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居民对有关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特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决定或给予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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