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发〔2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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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按照《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
发〔2013〕44号)和我市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有关要
求,从2013年12月中旬开始,我市组织市编办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审核了44个部门上
报的审批项目共384项,其中,2009年保留的154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105项,工商、质监
、食药监等部门新增的35项,其他部门近五年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90项。同时,按照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
取消;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多层级行政机关依法均可实施的行
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由下级机关实施;直接面向基层的便民服务类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由
县、区级机关实施;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明确市级承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
律下放县、区的原则进行了清理。
2014年5月7日,市政府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鹤政发〔2014〕2号),公布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33项,其中取消20项,下
放13项。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已公布的33项之外的其余351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清理。
一、拟取消18项,下放2项,暂停实施26项。
二、拟保留188项,合并实施37项,列为市级初审项目26项,转为日常工作项目48项,
改为内部审批项目6项。
对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
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主体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
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承接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
附件:1.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2.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88项)
3.市级初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4.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说明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说明.doc
市级初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xls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88项).xls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xls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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