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各县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各县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各县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环发〔2012〕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各县(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单位要迅速按照省环保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要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商定处置协议,于2012年10月20日前全面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二、同江市、富锦市距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远,运输转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定,立即筹建本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在当地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前,可将医疗废物转移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同时要制定长远的医疗废物处置规划。
三、医疗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标准,按规定时限收集处置医疗废物,认真填写转移联单,转移车辆要有医疗废物标识,加强维护,安全行驶,尽量远离居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要制定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桦南县、汤原县、桦川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近期安排及长远规划,同江市、富锦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投产日期、过渡性处置方案等),要于2012年10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系人:于秀明,联系电话:7603065,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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