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佳木斯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学前教育,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条件,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截至2010年底,全市学前三年适龄幼儿总数为67425人,幼儿园(班)共有557所,在园幼儿总数40953人,其中公办幼儿园9所,在园幼儿3303人;企业办园3所,在园幼儿445人;小学内设学前班195个,在校幼儿8992人;民办幼儿园350所,在园幼儿28213人。公办幼儿园、企业办园、学前班、民办园分别占幼儿园总数的1.6%、0.5%、35%、62.9%,在园幼儿所占比例分别为8%、1.1%、21.9%、69%。学前三年入园率为60.7%,一年入园率为92%;幼儿教师2800人,其中公办在编教职工852人(专任教师686人)、民办教师1948人。

(二)主要问题。民办幼儿园数量多,公办幼儿园数量少,存在着“公退民进”倾向;入园率较高(入园率超过省平均标准,主要靠民办园),但服务能力和标准不高;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缺乏长效的保障机制;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力量不足,对民办幼儿园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幼儿教师缺口较大,师资总体素质不高,教师队伍不稳定,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和待遇偏低,其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各项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学前教育已经成为各级各类教育最为薄弱的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扩大资源供给,合理配置保教人员,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与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普惠性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低收费、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园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与服务群众原则。以幼儿为本,从幼儿和家长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安全适用、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坚持提升质量与规模发展并重原则。在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坚持以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为重点,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坚持改革创新与重点突破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着力突破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努力形成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积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逐步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本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到2013年,全市幼儿园总数达到400所以上,其中公办和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新增101所,达到16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数量达到幼儿园总数的40%以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园幼儿新增22263人(含撤消学前班8992人),达到54224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8.5%以上;教师数量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公办幼儿园新增教职工4471人,其中专任教师3397人;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优化,利用三年时间培训幼儿园园长400名、教师3500名、保育员2000名,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90%以上,85%以上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实现持证上岗。幼儿园办园条件明显改善,规范管理明显增强,保教质量明显提高。通过三年努力,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并举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体制完备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年度目标。

——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市政府民生工程确定的新建、改建、扩建28所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任务。启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程和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入园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3.6%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8.3%以上,有1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新增专任教师1186人,培训在职园长150人、教师1500人、保育员500人;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检测体系。

——到2012年底,新建、改扩建43所公办幼儿园,61%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完成提升建设任务,市示范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增加50所,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70%,解决“入园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5.7%以上,有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新增专任教师1246人,培训在职园长150人、教师1000人、保育员750人;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到2013年底,新建、改扩建30所公办幼儿园,全面完成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任务。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再增加30所。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到80%,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5%,保教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7%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8.5%以上,有1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新增专任教师965人,培训在职园长100人、教师1000人、保育员750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投入体制、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进一步提升,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四、具体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布局,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实施以农村为重点的学前教育推进项目,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利用三年时间新建、改建101所安全、普惠的公办幼儿园,到2013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人口较为集中的行政村办好村级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新建、改扩建28所城区公办幼儿园、65所乡镇中心公办幼儿园、8所村级幼儿园,促进公办幼儿园的合理布局。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逐步实行剥离,从2012年起,小学不再附设一年制学前班,有条件的学校可举办学前三年“四独立”的幼儿园。

2、扶持与规范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依法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投资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费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保障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维护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评定、职称认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3、合理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民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恢复使用性质和用途。

4、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完善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方式应参照乡镇中心校,落实独立法人地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办学点,支持利用村小富余校舍改建幼儿园(点),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入园。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

1、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2、畅通其他投入来源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办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庭承受能力和办园类别,科学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贫困儿童资助办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确保公平接受学前教育。

4、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扶持薄弱幼儿园内部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均衡发展。

(三)加强学前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依权限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富有活力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和编制使用模式。对公办幼儿园可采取全额核编、编内聘用、定编定人与定编不定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

2、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修订完善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

4、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实施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工程,落实培训经费,建立每五年一周期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制度。将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市、县(市)区、幼儿园三级培训网络,市重点负责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提高和幼儿教师在职培训,县(市)区负责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幼儿园负责园本培训。加强培训与教研、科研的有机结合,实现研培一体化,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落实省“晨曦计划”,培养选拔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带动全市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

(四)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机构建设。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科研力量,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人员,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研机构为支撑、示范性幼儿园为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的管理指导机制,完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

2、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在教师资质、人员流动、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动态监管。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重点把好安全、卫生和质量关。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保障幼儿安全和达到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2012年7月底前,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全部撤销,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完成向1至3年制幼儿园过渡,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入学挂钩。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幼儿园食物中毒、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幼儿通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幼儿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等。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乱收费进行坚决查处。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园学习与发展指南》有关精神,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实现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2、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建设一批办园规范、保教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作为当地幼儿园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信息资源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支持示范性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帮扶活动,建立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的帮扶制度,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共同发展。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成当地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3、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加强对幼儿园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幼儿图书和玩具、教具的配备、选用的管理与指导,鼓励城镇幼儿园利用社区资源、农村幼儿园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研究开发适合儿童发展的课程体系。按省制定的幼儿园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完善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选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和学前教育服务平台。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为0至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在投入、编制、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各项政策,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市直学前教育。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管理,负责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保育教育工作。

乡镇政府应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的合力。一是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通报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列入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机制。完善学前教育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的县(市)区,加强指导和问责;对因管理不严或违法、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启动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

3、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编办等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工作。

(七)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营造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