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佳木斯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发〔2006〕27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省直单位、地方国企、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有关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报和上报)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和原则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七条中省直单位、外资企业等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必须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向其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八条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敏感事件信息。包括涉及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事件、涉外事件、涉及黑社会团伙犯罪事件、群体事件和各种原因引发的骚动等信息;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敏感地区、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十条须向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及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交办、需要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各级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对信息综合研判,并进行首报。首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发生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单位(人、物)、起因、性质、过程、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有关信息。续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进一步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紧急处置措施、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等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主要情况,拟请上级政府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三条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情况。也可在终报中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本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报告,再迅速按工作程序审批后,上报有关文字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要同突发事件上报单位和应急处置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最新动态,督促各单位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及时将上级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的批示、指示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做好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位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要迅速责成信息上报单位补充核实,限时报告。

第十七条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的信息报告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达事发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与上级政府的信息联络通道,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动态信息。

第五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格式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报告,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资料。为便于信息标准化处理,文字资料要使用Word文档。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文本信息主要采用Word文档“XXX值班信息”的格式进行上报。刊头由信息报告单位简称加“值班信息”四字组成,如“富锦市值班信息”、“市公安局值班信息”等;期号按年度编流水号,统一写为“第×期”;“报告单位”统一填写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办公室;“报告时间”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月、日。页面版式统一用A4纸型;标题上方,编辑、签发人上方各设一条红色间隔线(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内容要真实、要素要完整、重点要突出、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格式要规范。

第六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IV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乡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信息。

第二十二条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乡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第七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问责

第二十三条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及信息报告质量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对在1年内发生1次瞒报、漏报或1次迟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两次迟报较大以下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取消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规范。

第二十六条以前下发的有关信息报告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XXXX值班信息

http://www.jms.gov.cn/html/zfwk/53119.html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