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2〕25号
颁布日期:2012-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一般疾病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1、一般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在三级医院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一级医院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5%;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年度支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由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内的人群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分别为65%、70%、75%,重特大疾病年度支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元。

3、门诊大病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及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内的人群患尿毒症门诊血液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精神病7种大病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5%,年度支付医疗救助资金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5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1、尿毒症等8类大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肺癌等12类大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四)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由民政、卫生、财政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开。

(五)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对城乡贫困群众因患病在门诊和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服务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免收挂号费,给予住院城乡救助对象医疗保险报销后优惠5%。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设立低保诊室、低保病房、低保挂号窗口和结算窗口等便民措施。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成立低保医疗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受市低保局委托,负责救助对象身份核对及诊疗服务工作。

(六)城乡医疗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首先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救治不了的办理转院手续后,到其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及时报市低保局备案。

(七)救助方式。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确保贫困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对一般疾病、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并根据市本级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八)费用结算。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相关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市低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款等渠道筹集。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低保局拟定,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低保局要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救助情况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解决贫困患者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惠及百姓。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二)分工负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迅速建立起市、区乡新农合结算平台,统一救助标准,做好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慈善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整合医疗救助资源,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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