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综〔200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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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十七次)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待遇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黑民优〔2007〕138号)的要求,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活医疗补助标准
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难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十七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0年1月起,为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按每月600元标准发放生活医疗补助金。
二、资金来源及发放渠道
(一)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金,由其所在企业承担并负责发放。
(二)对关、停、并、转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金,由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对关、停、并、转企业和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审核确认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民政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民政局、经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自行审核认定。
(四)中省直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贡献卓著,且他们现年龄已高,人数不多。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对于履行执政为民宗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做好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共同担负起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待遇问题的责任,把给予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把省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政令畅通。
(三)坚持属地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所属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政策的落实。同时,要耐心解释相关政策,使矛盾在本部门、本企业得到解决,杜绝推诿扯皮、放任不管和矛盾上交的问题发生。
(四)申报时限及审批程序。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携带本系统符合申报人员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张)、入伍证件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建国前入伍企业退休老军人认定审批表和花名册,于2009年12月30日前到市民政局优抚科办理审批。咨询电话:6276332。
各县(市)参照此通知精神制定本地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标准。
附件:建国前入伍企业退休老军人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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