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2011年7月19日)
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快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我市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现就有序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方便群众就医原则,引导民营资本理性进入我市医疗市场;坚持公平待遇、同等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原则,加大民营医疗机构扶持力度;坚持严格准入标准、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原则,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带动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一)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预留空间。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三)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资源供给短缺的市场,鼓励兴办康复、骨伤、老年病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放开对中医一技之长诊所和牙科镶复诊所的审批。
三、加大扶持力度,改善执业环境
(四)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应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改进民营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及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六)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相关政策。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等政策。
(八)完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变更和退出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九)促进医务人员有序合理流动。按照医师多点执业要求,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
(十)对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民营医疗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一)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渠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
(十三)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政策知情、学术活动、技术准入、业务培训、推荐评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十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广泛的业务交流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十五)我市各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保证民营医疗机构的入选比例与其服务量相适应。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积极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十七)鼓励现有民营医院做大、做强,与省内外积极合作创建高水平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十八)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理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理念。
(十九)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标准。
(二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要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民营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性服务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
(二十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入社会行业组织。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加入各种学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二十三)平等看待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在政策、人才、资金、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给予民营医院同等待遇,切实改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真正靠医疗质量赢得竞争,诚信服务赢得发展。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各项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民营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卫生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意见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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