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双政办发〔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双政办发〔2015〕59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一+六”专项救助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特困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困难,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并开展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一)一般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由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符合部分的65%提高到70%,年度医疗救助封项线为20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内的人群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由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符合部分的65%提高到70%,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60000元。

(三)门诊大病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中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内的人群因尿毒症门诊血液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精神病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由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符合部分的65%提高到70%,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一)尿毒症等8类大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病染。

(二)肺癌等12类大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四、定点医疗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贫困患者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惠及百姓,做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二)分工负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慈善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整合医疗救助资源,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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