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号:伊政发〔2010〕96号
颁布日期:2010-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伊政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及市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央、省委、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族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加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中省直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保,所需资金自行对口按原渠道解决。

(二)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逐年核定。每年第4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缴费基数,筹资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五、医疗补助标准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检、特治费),累计个人账户支付金额超过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可核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补助50%。大额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六、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和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保证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七、嘉荫县、铁力市参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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