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日期:2011-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任务,扎实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调节、自主创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服务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2011年年底前,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全市新增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0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达到7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每年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10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三)主要任务。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

3、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职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创业项目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放宽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且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均达到20%。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落实创业就业政策

1、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础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4、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规范性,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经人保部门认定,进入我市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并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对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大财政投入

各地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优秀创业项目和先进创业人员。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扩大融资贷款规模。

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体系

1、建立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市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局成立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伊人保发〔2010〕5号)文件要求,成立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并设专人负责。街道设立创业服务窗口,社区配置创业服务专管员,形成市、县(市)区直至延伸到街道、社区的创业服务网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将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人事编制、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共同搞好创业服务工作。

2、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扶持相关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鼓励专业化中介机构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会计、管理、信息、技术和法律等方面服务。

(二)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服务队伍。市人保部门要面向社会招募创业服务专家志愿者,组建志愿者队伍。要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管理,搞好专家、志愿者队伍和创业者的对接,根据创业者需求,安排专家和志愿者进行对口服务。每年根据服务记录及创业者满意度等工作业绩,评选优秀专家和志愿者,并予以表彰。

(三)强化创业服务机构功能

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协办、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采取集中服务、上门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咨询、指导和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四)加强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筹划建立伊春市就业创业网,及时发布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和专家名录等信息,并与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县(市)、区、局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和各相关院校密切联系,搭建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五)加强创业项目建设

1、建立创业项目库。进一步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与专利管理部门、加盟连锁企业协会、外地市创业项目服务部门建立联络合作机制,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市创业项目库。市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2000个,每年新入库项目不少于总量的20%。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对连续两年无人选用的项目实施更新,每年更新率不低于10%。

2、建立创业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建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跟踪项目评估规范,对进入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

3、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创业项目展示厅,常年开放,展示推介创业项目。在伊春市就业创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项目超市”专栏,每月重点向社会推介新创业项目。不定期举行不同行业的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由项目人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洽谈。每年组织开展1次大型创业项目推介会。

(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1、发展便民商(农)贸市场。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全市农贸市场布局和规划、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群众需求,采取购置、置换、租赁土地等形式新建或依托现有市场资源建设便民摊群商(农)贸市场,优先吸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创业人员入场经营。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场摆摊设点的,减免租金和各项收费。

2、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各加工小区和小企业孵化园,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校舍楼宇等设施,采取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入驻基地的创业者提供预孵化、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投资融资、市场开发、生产经营场地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政府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保证创业场地。要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创业孵化基地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综合孵化作用,增强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对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场地、基础设施、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2011年全市计划组建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局也要根据实际组建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

(七)提供用工服务

有关部门要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聘用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积极吸引人才创办新企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规模。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一)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伊春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考核评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日常事务。各县(市)、区、局和有关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创建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能,按照《中共伊春市委办公室、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议事制度的通知》(伊办发〔2010〕20号)要求,确定创建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严格责任考核。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局及相关责任部门就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全面完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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