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 文号:鄂人社发〔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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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3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部分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基础上,就进一步解决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在用好2008年中央对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地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彻底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二)2009年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2010年底前,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在内的各类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四)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参保政策
(一)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一次性缴费享受待遇的办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对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原则上按当地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资金筹措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解决。
(二)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l、中央、省财政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给予一次性补助,此类人员原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人均参保补助资金低于当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规定标准的,按当地政策规定的标准补足;当地政策规定的标准高于1.26万元的,按1.26万元补足。
2、中央、省财政对各地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按退休人员数和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地负责筹措。在解决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地可将中央奖补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调剂用于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
4、中央、省补助资金对参保任务重以及困难市、县给予适当倾斜。
(三)补助资金结算。中央、省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财务报表和数据库,建立专门台账,做到人钱相符、账钱相符,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去向。要将省属及省属下放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四、地方政府工作责任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由各地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今后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多渠道筹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中央、省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各地要按照国家、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快工作进度,积极筹措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地方政府所需筹集资金到位时间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2009年底前足额到位;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地方补助资金在2011年底前到位率达到40%以上;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参保所需费用可分年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将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各地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上报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数据并提供相关审核认定资料,即: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需提供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文件;依法破产企业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困难企业提供认定标准文件及批准企业名单文件(见附表l-6)。省据此拨付补助资金、核查结算。
(三)2010年元月至4月,各地应于每月15日定期向省四部门报送当地工作进展情况。
(四)20l0年3月31日前,各地按要求报送2009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申请核查结算中央、省补助资金。同时,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将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算补助资金。
(五)各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关闭破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类企业人员参保政策和管理服务办法,将已足额缴费参保企业、参保未足额缴费企业、未参保的企业分类作好台账,建立相关数据库,按要求将各类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待遇。
财政部门要按政策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结算工作。
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严格责任追究,依法惩治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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