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

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不良行为,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含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下同)实施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并建立记分档案。

第五条依据不良行为类别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三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为未经许可的企业或者机构交易未经审批的药品提供服务的;

(二)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

(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多次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按规定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的除外)或向其他企业或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

(四)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在网上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终止妊娠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情节严重的,一次记12分:

(一)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的;

(二)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

(三)按交易资格证书服务范围仅可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的网站超出许可的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的;

(四)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五)在网站上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的;

(六)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事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情节严重的,一次记6分:

(一)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仍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或信息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的;

(三)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未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网站(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所开办的网站除外),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五)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处方药的;

(六)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未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

(七)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八)未建立并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报备制度且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九)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十)药品交易网站需停业、歇业半年以上,但未提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的。

第九条企业一次有两种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分与对企业不良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步执行。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

第十一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对被记分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公示期以月计算,与所记分值一致。到期后如未发现新的不良行为,取销公示;如在公示期间又因新的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则公示期顺延。

第十二条记分周期为1年,总分12分,从企业领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对一次记12分的企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资格证书,依法撤销其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交易或信息服务的资格,公告注销其资格证书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相关责任人员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第十四条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多次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企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延长公示曝光期12个月。

第十五条被公告注销资格证书的企业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或信息服务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关闭网站。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依程序关闭网站,并将网站备案号对应的域名和主体纳入全国备案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对因不良行为受到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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