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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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17号)精神,确保完成全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目标,现就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省政府下达我州“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为: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07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3%;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51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676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0.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37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3%,总量减排任务十分艰巨。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全州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措施,确保完成总量减排目标。
二、进一步强化总量减排工作责任落实
(一)落实总量减排主体责任。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确保按期完成州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要定期召开减排会议,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
(二)落实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州直各部门要按照《恩施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全州总量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减排工作情况,对减排进度滞后的县市和部门,及时报请州政府采取预警措施;组织对各县市、各部门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公布。住建、公安、经信、农业、畜牧、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总量减排任务职责,充分发挥总量减排工作主动性,抓好对本系统总量减排工作的督办、检查和考核,定期参加总量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重大事项,确保总量减排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和效能监督,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和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积极进行污染减排,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体现社会责任。
三、进一步严格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奖惩
加强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州政府每年对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先表彰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和州直部门予以表彰,并在环保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对未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和州直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州政府对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并责成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表模;州直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县市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上收至州级,暂停环保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对未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不支持申报“以奖代补”环保专项资金;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情况。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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