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国税局、州卫生局、州纠风办、州地税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药监局等部门制订的《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州国税局州卫生局州纠风办州地税局州监察局

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药监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7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全州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三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所属医院,下同)、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2010年、2011年开具、使用的购销发票,医疗机构2010年、2011年因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从相应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重点核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中的票、款、账、货是否相符。

二、检查方法

采取部门协作配合、分工负责、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先检查医疗机构,后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将医疗机构受票信息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开票信息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比对,确定涉嫌开具、使用非法发票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并以问题发票为切入点开展重点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涉税问题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建立州国税局、州卫生局牵头,州纠风办、州地税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药监局配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州国税局:负责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和涉税问题;协助检查公立医院发票使用情况;依法处理医疗机构存在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移交相关违法违纪线索。

州卫生局:负责检查公立医院取得的药品、医疗器械购置发票以及发票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公立医院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向税收征管部门提供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相关主管部门移交违法违纪线索;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医疗机构违法违纪人员。

州纠风办: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协助检查公立医院发票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州地税局:负责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和涉税问题;协助检查公立医院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和涉税问题;依法处理医疗机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州监察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州公安局:负责侦查制售假发票、洗钱等线索,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

州工商局:负责调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州药监局:负责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今年开展的药品生产、流通集中整治行动相结合,将专项整治结果与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活动联系起来,严肃查处生产经营问题单位,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2年9月25日前)。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等,全面部署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2年10月15日前)。公立医院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对从药品、医疗器械取得的发票按开具单位(供货单位)统计造册,如实填写《恩施州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由县市卫生局汇总后于10月16日前报州卫生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发票取得、使用情况和涉税问题自查,自觉补交应缴税款,如实填写《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由县市国税局汇总后于10月16日前报州国税局。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及时汇总自查工作情况,由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填写《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一)》(见附件3),县市卫生局填写《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二)》(见附件4),于5个工作日内报州直主管部门。

(三)全面检查(2012年9月26日至12月15日)。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公立医院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检查阶段(2012年9月26日至10月15日);二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阶段(2012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结束后,全州组织对医疗机构受票信息进行清分,并于10月25日前将清分数据反馈给县市;各县市10月30日前完成受票信息、开票信息、申报信息比对工作,确定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对象,并于11月3日前将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报州国税局后,由税务部门开展检查。每一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县市要及时填写附件3、附件4,汇总上报检查工作情况。

(四)整改提高(2012年12月20日至26日)。各县市分析医药卫生行业使用虚假发票结算货款、代开发票、买卖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制定遏制与整治对策,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依法索票、审票和用票制度,加强入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明确财务报销票据监管责任,促进医疗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五)总结巩固(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3日)。各县市国税、卫生、纠风、地税、监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于2013年1月3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州直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州直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联络人员,落实必要经费保障,加强监督指导,并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按照责任分工开展联合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对检查发现的伪造、虚开发票、接受非法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追查到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实的虚假发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得作为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报销核算的凭证,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和予以处罚。其中,对10月16日前自查补缴税款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可免予处罚,对自查后检查出的涉税问题单位依法从重处理。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市要积极协调当地主要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公开一批开具或者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名单,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发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办考核。将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今年全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畴,年底考核,考评分1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不得分。

附件:1.恩施州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

2.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

3.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一)

4.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二)

附件1

恩施州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所属时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单位:元

序号

供货单位

税务登

记证号

开具发票

金额

供货金额

收款金额

收款方式

对方收款帐号

填报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1、税务登记号:取得的发票联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上注明的15位代码;

2、收款方式分转帐和现金;

3、对方收款帐号:包括银行名称和行号;

4、所属时期按2010、2011年度分别填报。对同一家供货单位提供的多笔发票,可合并登记为一条记录。

附件2

恩施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

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元

序号

受票单位

税务登记号

品名

涉嫌虚开或

代开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涉案金额

涉案税额

滞纳金

备注

填制人员:

联系电话

审批人员:

附件3

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一)

(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填报)

填表单位(盖章):起止时间: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内容项目

检查

查处违法单位户数

涉及非法发票份数

涉及

查补

加收

罚款及

移送监察

部门户数

移送司法

部门户数

户数

金额

税款

滞纳金

没收违法

所得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税务部门查处情况

备注:

填制人员: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及手机):审批人员:报送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等纳税单位(既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包括未办理或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表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规定时限逐级填报,同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核对,避免数据重复统计。

2.本表各项均填写从2012年8月16日到本阶段工作结束之日的累计数。下一阶段数据通常应比上阶段数据大;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小数据,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如遇其他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也应一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3.“涉及金额”填列税务机关检查涉及非法发票填开金额的合计数。

4.报送方式为传真和邮寄,不得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5.报表应由审批人员签字后加盖填表单位公章后报送。

附件4

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二)

(卫生行政部门填报)

填表单位(盖章):起止时间: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检查户数

查处违法单位户数

涉及非法发票份数

涉及

金额

移送税务部门户数

移送监察

移送司法

部门

部门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卫生行政部门

查处情况

备注:

填制人员: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及手机):审批人员:报送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检查公立医院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由卫生厅(局)按照规定时限逐级填报。

2.本表各项均填写从2012年8月16日到本阶段工作结束之日的累计数。下一阶段数据通常应比上阶段数据大;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小数据,应当在备注中说明原因。如遇其他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也应一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3.“涉及金额”填列卫生行政部门机关检查涉及非法发票填开金额的合计数。

4.报送方式为传真和邮寄,不得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5.报表应由审批人员签字后加盖填表单位公章后报送。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