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2月26日

荆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为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业的税收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范本源为组长,市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纠风办、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药监局、医保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荆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指挥、督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重点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扎实深入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纠正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专项检查对象、范围和方式

(一)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范围。2010年、2011、2012年度税收缴纳以及发票开具、使用和产品购销等情况。有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式。约谈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三、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缴纳情况,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处理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公立医院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向税务部门提供检查对象药品及医疗器械购进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数据、凭证等各项资料。特别是对医疗机构取得的一万元以上发票逐份进行登录,为税收检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制售假发票、洗钱等线索深入侦查,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药监部门: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取得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生产、流通的批次及数量、金额。将税收专项检查与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活动联系起来,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六)医疗保险部门:负责提供医保结算中心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结算的各项数据信息。

(七)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专项检查期间,建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商议工作措施,重要情况随时沟通,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5日前完成)。

1.由税务部门摸清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征管户数、行业分布、经营规模,结合征管信息、第三方信息等案源信息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检查实施方案,并将检查实施方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由卫生部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税务部门要求填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往来名单和往来金额,并将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公立医院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税务部门所需信息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3.由医疗保险部门将在医保中心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金额等各项信息转交税务部门,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25日前完成)。

税务部门在3月25日前组织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讲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要求,布置本地企业自查工作,讲清自查的目的、意义,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对企业在自查期间内自查发现的发票及相关税收问题,可以依法从轻处理。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计入稽查查补收入。自查阶段结束后,税务部门将自查汇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30日前完成)。

1.由税务部门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有效措施,查深查透,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对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涉嫌以前年度的要追查到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转交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予以处理。

2.各成员单位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取证、向税务部门传递各项所需信息、接受税务部门转办的案源信息工作。

(四)整改总结阶段(8月30日前完成)。

检查结束后,认真分析医药卫生行业使用虚假发票结算货款、代开发票、买卖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遏制与整治对策。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涉税制度,加强对入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明确财务报销票据监管责任,保证依法纳税,促进整个行业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税务、卫生、纠风、监察、公安、工商、药监、医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工作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针对医药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做好检查人员的查前培训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对检查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发票抬高药价、违规结算、洗钱、商业贿赂等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依法处理。

(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务检查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卫生、税务部门要及时汇总检查工作情况,并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情况。

(四)整体检查工作结束后,税务、卫生、纠风、监察、公安、工商、药监、医保等部门要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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