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实施方案
为清理化解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经逐级审核认定后,制定偿债计划,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国办发〔2011〕32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加大对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结合上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专班,制定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成立由市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同时,由市医改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专班,在市审计局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债务清理锁定工作,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工作,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清理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9月30日前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医改办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
(三)汇总上报,审核认定(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债务清理结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督查,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将认定的债务上报省人民政府。清理审核认定、锁定债务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审计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行发〔2011〕76号)执行。
(四)剥离债务,明确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在市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五)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债务。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六)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8月31日前)。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自查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写出验收申请报告,报送市医改办。市医改办组织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组织实施考核,并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债工作结束后,将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直接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落实经费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培训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化债工作任务。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逐级加强相关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各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准确掌握债务清理、认定、化解的政策规定。
(四)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月定期汇总上报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展、困难和成效,对化债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地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市卫生局。
(五)严格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的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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